防财监〔2023〕58号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防财监〔2023〕5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推行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参加防城港市货物、服务和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参与防城港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以书面形式提供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不再提供以下资质材料:
(一)财务状况报告;
(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按附件格式增加信用承诺函作为资格审查内容,不得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信用承诺函中涉及的相关材料。
(二)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采购人及各级财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发现虚假承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管部门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对虚假承诺的供应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印发前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除外),由防城港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负责解释。
附件:防城港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关联文件:

当前位置:
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