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财监〔2023〕59号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防财监〔2023〕5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实现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现就加强我市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各项政策
(一)落实节能环保采购政策。各级预算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O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O19〕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最新的品目清单执行。
(二)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使用。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O2O〕31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产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绿色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采购计划时,应按要求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
(二)压实主体责任。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绿色采购需求嵌入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和方法要体现绿色采购导向,要将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需求,对提供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给予评审加分。
(三)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大政府采购政策宣传,紧盯关键环节,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督促采购单位做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关联文件:

当前位置:
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