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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财监〔2023〕63号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公安局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3-11-21 17:20     来源:防城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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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财监〔2023〕63号


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3〕88号)和补充通知的要求,决定在市本级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主要任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协同共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整治工作重点详见财库〔2023〕28号文件。

二、专项整治对象和范围

市财政局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和举报案件中可能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选择3家代理机构作为市本级重点检查对象,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三、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由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统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从2023年12月下旬开始,采取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开展自查。于12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成立工作组,牵头做好专项整治工作,12月25日前向筛选的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于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上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市财政局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于5月28日前报告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形成全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报告财政部。

(五)汇总报告。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6月24日前汇总本地区工作情况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形成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其他要求

(一)请纳入检查范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按要求规范如实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自评报告以及相关表格。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要严格保证自查自评质量,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不尽事宜,请联系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郑智。联系电话:0770—6102976。


附件: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市本级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公安局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


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市本级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1.广西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中兴桂(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广西领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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