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4023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9日 |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25〕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4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效率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应当进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防城港)集中交易。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目录》内公共资源纳入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完善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交易制度和规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强化信息化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电子服务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要严格规范现场管理,持续完善信息公开,为《目录》内项目进场交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根据“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对《目录》内项目的交易活动实行分级行政监督管理。未明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
五、《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公共资源配置情况,提出新增或调整《目录》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六、《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附件: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
备注 |
A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
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A0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A03 |
城市轨道工程 | ||
A04 |
公路工程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 |
A05 |
水运工程 | ||
A06 |
水利工程 |
市水利局部门 | |
A07 |
农业工程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 |
A08 |
林业工程 |
各级林业部门 | |
A09 |
渔业工程 |
各级海洋管理部门 | |
A10 |
海洋工程 | ||
A11 |
生态环境工程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
A12 |
自然资源工程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
A13 |
其他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
各相关主管部门 | |
B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
B01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 |
B02 |
矿业权出让 | ||
C |
国有产权交易 | ||
C01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转让与出租 |
各级财政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C02 |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
D |
政府采购 | ||
D01 |
货物类 |
各级财政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
D02 |
工程类 | ||
D03 |
服务类 | ||
E |
碳排放权交易 | ||
E01 |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现货交易、符合交易规则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产品交易)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
F |
排污权交易 | ||
F01 |
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公开拍卖排污权)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
G |
林权交易 | ||
G01 |
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各级林业部门 |
|
H |
医用设备采购 | ||
H01 |
乙类及其他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
|
I |
疫苗采购 | ||
I01 |
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 |
各级疾控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
J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
J01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
|
K |
水权交易 | ||
K01 |
水权交易 |
市水利局部门 |
|
L |
无形资产交易 | ||
L01 |
无形资产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出让) |
相关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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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2 |
公共数据交易 |
数据管理部门 |
|
M |
用能权交易 | ||
M01 |
用能权交易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
N |
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
N01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相关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
|
Z |
其他交易 | ||
Z01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市商务局部门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
Z02 |
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出让;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
各级海洋管理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
Z03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各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 |
|
Z04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市供销合作社 |
|
Z05 |
工程建设项目产生余量砂石料交易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
Z06 |
非砂石类矿山开采产生砂石料交易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
Z07 |
其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 |
相关主管部门 |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