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6372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30日 |
|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防城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防政办函〔2021〕10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5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防城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市与县(市、区)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维护我市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本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市本级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市本级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全市海域海岛调查,全市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市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区性和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自治区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中央、自治区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级部门负责、跨县区的土地、林地、海域权属争议和上级交办的重大土地、林地、海域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自治区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土地、林地、海域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市本级国有土地收储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市性、跨区域、跨流域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监督实施,报自治区和市级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需要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和监督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市、区)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市、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市级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市直属管理的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全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国土综合整治,对跨县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以前关闭的和因市级以上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市直属管理的市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根据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和县(市、区)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对县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集中的或生态损害责任明确,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因县(市、区)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存量土地,市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疫情)、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辖区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存量土地,县(市、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国境跨区域和自治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军民融合,市级组织建设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市、区)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县(市、区)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军民融合,县(市、区)自行建设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各级财力保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领域财力支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市与县(市、区)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建设壮美广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全市范围内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生态环境监测
将纳入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监督性监测、日排污水300吨或年排放10万吨以上的入河排污口监测、日排废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的入海排污口监测、环境违法案件取证监测及其他执法监测、污染防治专项监测、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外的单位监督性监测、日排污水300吨或年排放10万吨以下的入河排污口监测、日排废水量小于100吨的入海排污口监测、县(市、区)区域开展的环境违法案件取证监测及其他执法监测、污染防治专项监测、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辐射环境监督监测、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污染源监测,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执法检查
将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县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协助上级部门跨县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协助上级部门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将市配合和落实中央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配合和落实中央、自治区以及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县(市、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实务与能力建设
1.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
将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责任,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落实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责任,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管理
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等有关规定,由市级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将全市自然生态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导生态示范区创建,对全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自然保护地、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自然生态状况评估,开展生态示范县(市、区)创建,辖区自然保护地、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的监管,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4.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将全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辖区内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5.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应对气候变化管理
将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协调,以及市级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管理,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7.清洁生产监督管理
将全市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市本级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实施和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实施和管理,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8.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
将全市生态环境统计、质量分析和预测预报,全市性环境信息发布,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宣传教育,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统计、质量分析和预测预报,辖区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宣传教育,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9.生态环境科技创新
将市级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10.生态环境能力建设
将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信息化、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大气污染防治
将全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移动源、固定源污染防治,秸秆焚烧等大气面源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秸秆焚烧防治、露天垃圾焚烧防治、主要道路清扫防尘保洁、重点道路运输车辆撒漏扬尘污染管控等其他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3.水污染防治
将重点流域、重点湖库、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跨省界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含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湾污染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的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4.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重点防控区、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全市涉重点重金属行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全口径清单企业总量减排核算,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5.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地方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将市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市级开展的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查监管,组织企业按时报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月报及固体废物季报年报,辖区内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及废水监督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交流培训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日常开展的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查监管,组织企业按时报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月报及固体废物季报年报,辖区内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及废水监督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交流培训等,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7.噪声等其他污染防治
将市级层面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噪声、光、恶臭等其他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区)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1.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等制定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层面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县(市、区)级层面地方性政策,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
将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 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由县(市、区)财政上解市财政,市财政局拨付至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推进相关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地方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我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梳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机构改革的现实情况,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时,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链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防城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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