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8216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9日 |
|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防政发〔2023〕7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4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同步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优化方式,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防城港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事项,确保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潘展东 副市长
副组长:鲍基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 悦 市统计局局长
赖家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蓝 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委网信办主任
成 员:陆籽宏 市综治中心主任
许其意 市委编办副主任
唐光勇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秋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范建新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岑小鹰 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潘启救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市委政法委(市综治中心)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
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要分别在2023年4月上旬和4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扎实推进本地普查各阶段各项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在2023年5月底前成立普查工作小组。
二、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
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普查,管普查就要管好数据质量”的要求,切实履行普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深度参与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督促普查对象如实、完整、准确填报普查数据,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
防城港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刘悦同志兼任(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另发)。组成部门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委、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科协、市国资委。
通信管理部门和烟草、电力、金融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石油、石化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夯实普查基础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是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二是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三是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各阶段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从严管理普查经费,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四、坚持依法普查,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开展普查,督促各类普查对象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普查所需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漏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给予通报曝光。各级各部门要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扛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工作责任制,将普查作为党委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纳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定期督导普查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普查工作格局。
2023年3月29日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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