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3047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4日 |
|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防政发〔2023〕1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1日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规定,以及《防城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集中行使事项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范围
(一)集中行使事项
1.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户外广告设置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204项)。
2.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地产类、住房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施工扬尘方面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89项)。
3.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方面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1项)。
4.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方面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5项)。
5.控规覆盖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13项)。
6.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防城江、沙潭江河道建成区范围内河段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违法建筑物认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3项)。
上述集中行使事项清单(附件1),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进行动态调整。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范围
1.由城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监督主管部门负责:
控规覆盖范围,包括江山镇、水营街道、文昌街道、珠河街道、白沙万街道、渔州坪街道、沙潭江街道、王府街道、光坡镇、企沙镇的行政管辖范围(附件2)。
城市建成区范围,东至风流岭江(光坡立交桥),西南至江山半岛、西至防江一级路、北至三甲水库,东北至医学研发产业园、高新区(附件3)。
2.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
防城江河道建成区范围,以木头滩拦河坝为起点,终点为针鱼岭大桥,堤防规定范围如图所示,与道路结合的堤防边界,规定范围为到市政道路交接边缘(附件4)。
沙潭江河道建成区范围,以佛堂村上杨桃坪屯为起点,终点为沙潭江堤闸,堤防规定范围如图所示,与道路结合的堤防边界,规定范围为到市政道路交接边缘(附件5)。
二、集中行使时间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上述集中行使事项划转至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行使。其中,集中行使事项的第1至5项,由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监督主管部门以行政区划为界行使,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集中行使事项的第6项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使。
(二)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7月1日过渡期内新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办理直至结案;集中行使事项第1项新的案件,仍由市区两级按现有模式分区域办理。
三、其他事项
2023年7月1日前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办理直至结案。案件档案按照“谁处罚,谁保管”原则依法管理。
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防城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集中行使行政处罚
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2.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图(控规覆盖范围)
3.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图(城市建成区范围)
4.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图(防城江河道范围)
5.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图(沙潭江河道范围)
2023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公开)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