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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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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775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9日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防政规〔2021〕4号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4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2021-10-14 16:06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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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工作部署,我市开展了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1、环境质量底线2、资源利用上线3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五个扎实”新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融入“南向、北联、东融、西合”新发展格局,实施北钦防一体化等战略,构建边海联动的开放新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精细化的环境管理,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三线一单”为导向,将生态优先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分类管控,差别准入。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集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分成果,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分区管控体系,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     

因地制宜,动态更新。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三线一单”,并根据区域相关重大政策、规划的变化,“三线一单”进行相应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2025年,全市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     

2035年,全市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5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陆域: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生态功能区域;全市划定优先保护单元22个。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工业园区5、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城区及规划区、矿产开采区、港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全市划定重点管控单元20个。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管控单元;全市划定一般管控单元3个。     

全市共划定近岸海域环境管控单元51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海域;划定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港口码头、倾废、排污混合、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开发利用、特殊利用以及现状水质超标的海域;划定重点管控单元13个。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划定一般管控单元15个。     

(二)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市级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1.市级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在全市域范围内执行的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由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四个维度构成,重点说明禁止开发的建设活动、限制开发的建设活动,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各级工业园区及沿江发展带执行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区域内水资源利用指标、能源利用指标及利用效率等相关要求。     

2.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在陆域优先保护单元内,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单元内的开发建设活动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损害所在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内,以维护重要生态系统健康与生物多样性为核心,结合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需求,原则上参照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2)重点管控单元。在陆域重点管控单元内,根据单元内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源环境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解决局部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的问题。在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内,以提升环境质量、优化开发利用为导向,充分衔接对应区划、规划等要求,坚持陆海统筹的原则,充分考虑相邻陆域的管控要求,结合环境质量现状、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等因素,重点关注半封闭式海湾、入海河流河口、污水排海工程排放口、现状水质不达标、存在重大风险源等区域,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3)一般管控单元。在陆域一般管控单元内,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近岸海域一般管控单元内,以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结合用海方式确定相应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三、应用实施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要与“三线一单”充分衔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     

(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实施,加快治理区域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三)加快管理平台建设共享     

依托全区统一建立的“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平台,将“三线一单”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具体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数据科学化、精细化应用和动态更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三线一单”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有效衔接及动态更新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共用。     

(四)采取分批方式适时发布     

“三线一单”成果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充分征求和吸纳各方意见,根据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本次发布市级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和自治区级以上市辖区工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其他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等成果。     

(五)实施动态更新调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桂政发2020〕39号),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国家、自治区“三线一单”成果更新调整程序要求,实施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动态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市生态环境局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成果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并积极参与评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     

(二)落实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相应的技术团队,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成果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与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防城港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2.防城港市近岸海域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3.防城港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     

4.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5.防城港市国家级、自治区级以上市辖区工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6.相关解释说明     

2021年9月9日     

公开方式:公开)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防城港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     

行政区域          

单元总数          

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港口        

6        

优先保护单元        

北部湾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防城港东湾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重点管控单元        

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港口区重点管控单元        

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广西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重点管控单元        

港口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防城        

15        

优先保护单元        

北部湾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十万大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东兴市城区狗尾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木头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防城区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防城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管控单元        

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防城区)重点管控单元        

防城港市防城区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防城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防城区布局敏感区重点管控单元        

防城区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防城区一般管控单元        

上思县        

10        

优先保护单元        

十万大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左江干流流域-高峰岭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十万大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上思县那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上思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上思县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上思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上思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上思县一般管控单元        

东兴市        

14        

优先保护单元        

北部湾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十万大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东兴市城区狗尾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黄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东兴市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管控单元        

牛轭岭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广西农垦东兴冲榄工业园重点管控单        

东兴江平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重点管控单元        

东兴市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东兴市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东兴市一般管控单元        

防城港市近岸海域        

51        

优先保护单元        

防城港白须公礁珊瑚礁红线区         

防城港东湾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光坡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红沙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江山半岛东岸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江山半岛西岸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近海南部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红线区         

防城港龙门西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茅岭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牛头岭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企沙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山心沙岛特别保护海岛红线区         

防城港市金滩沙源流失极脆弱区红线区         

防城港西湾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珍珠湾海草床红线区         

防城港珍珠湾红树林红线区         

防城港珍珠湾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红线区         

广西北仑河口国家自然保护区         

广西北仑河口红树林红线区         

广西北仑河口重要河口红线区         

广西北仑河口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红线区         

广西防城港东湾湿地自然公园         

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重点管控单元6        

企沙半岛南侧工业与城镇用海区(企沙半岛南侧工况通信用海区)        

企沙半岛工业与城镇用海区(企沙半岛工况通信用海区)        

企沙半岛东侧工业与城镇用海区(企沙半岛东侧工况通信用海区)        

企沙港区(企沙交通运输用海区)        

渔澫港区(渔澫交通运输用海区)        

企沙南部排污区(企沙南部特殊用海区)        

白龙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白龙工况通信用海区)        

大小冬瓜保留区(大小冬瓜海洋预留区)        

茅尾海西岸农渔业区(茅尾海西岸渔业用海区)        

防城港市市政排污区(防城港市市政特殊用海区)        

防城港红沙农渔业区(城港红沙渔业用海区)        

防城港东湾排污区(防城港东湾特殊用海区)        

红沙排污区(红沙特殊用海区)        

一般管控单元6        

珍珠湾农渔业区(珍珠湾渔业用海区)        

钦州湾外湾农渔业区(防城港市)(钦州湾外湾渔业用海区(防城港市))        

企沙半岛南部农渔业区(企沙半岛南部渔业用海区)        

企沙半岛东侧保留区(企沙半岛东侧海洋预留区)        

江山半岛东岸旅游休闲娱乐区(江山半岛东岸旅游游憩用海区)        

广西近海南部农渔业区(防城港市)(广西近海南部渔业用海区(防城港市))        

防城港西湾旅游休闲娱乐区(防城港西湾旅游游憩用海区)        

防城港金滩南部农渔业区(防城港金滩南部渔业用海区)        

防城港金滩旅游休闲娱乐区(防城港金滩旅游游憩用海区)        

北仑河口农渔业区(北仑河口渔业用海区)        

北仑河口保留区(北仑河口海洋预留区)        

企沙农渔业区(企沙渔业用海区)        

江山半岛南部农渔业区(江山半岛南部渔业用海区)        

防城港东湾旅游休闲娱乐区(防城港东湾旅游游憩用海区)        

新管控边界扩大区域(防城港市)(新管控边界扩大海洋预留区(防城港市))        


附件4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管控          

类别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空间         

布局约束          

1.全市产业布局符合《北钦防一体化产业协同发展限制布局清单》要求。          

2.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砖瓦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加快推进企业入园管理。        

3.上思县执行《广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4.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5.红树林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进行管理。        

6.重要湿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        

7.那沙河、北仑河流入越南境,流域应严格控制布局化工、冶金、印染、水洗等水污染严重的产业;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源治理,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确保水环境功能区达标,避免跨境污染          

8.防城区水域养殖活动依据《防城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实施,科学规划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全面增强水域滩涂生态管控能力。        

9.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执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标准不降低、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        

10.严禁圈占海域、沙滩、礁石和红树林,禁止红树林海岸带内陆采石等破坏性活动。对红树林、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及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生境保护,加大滨海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力度。         

11.自海岸线起向陆域延伸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除国防安全项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市政公用项目、公共旅游景观工程项目以及防灾减灾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12.严格用途管制坚持陆海统筹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1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海洋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规范设置和监管入海排污口。        

14.对边境地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现有、新(改、扩)建生产、生活等项目实施分类管控。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现有兴边戍边项目,对确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一致的,按自治区主管部门规定程序报批。对新(改、 扩)建兴边戍边项目,按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出台的差异化管理政策进行管理。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快沿海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提标改造,增强脱氮除磷功能。        

2.加强工业集聚区配套或依托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和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3.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加强中越界河北仑河水体的污染防治,提高跨国界水体的环境监测与预警能力,完善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基础环保设施建设,探索和建立跨境水体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跨国联动机制。        

5.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扩能建设,强化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防止渗滤液积存或违规倾倒垃圾渗滤液至市政管网;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降低农村垃圾焚烧污染。        

6.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        

7.新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8.强化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砷渣、铬渣等工业废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危险废物堆存场所规范化管理。        

9.加强海陆联动,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要在批准的排污区(口)内进行,并符合排污许可的排放量要求。        

10.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11.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12.港区实行雨污分流和污水分质处理,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         

13.海水养殖应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减少海洋环境污染。旅游休闲娱乐区的污水和垃圾应科学处置、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入海域。        

环境风险防控         

1.强化环境风险源精准化管理,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动态更新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目录清单,建立信息齐全、数据准确的风险源及敏感保护目标的数据库,准确掌握重点环境风险源分布情况,重点加强较大及以上风险等级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管理。         

2.选择涉重涉危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区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         

3.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推进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实施水源地应急防护工程。         

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提出并落实污染防治要求。         

5.严格管控涉海重大工程环境风险,全面排查陆域环境风险源、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隐患,完善分类分级的海上应急监测及处置预案,在石化基地、危化品储存区等邻近海域部署快速监测能力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         

6.强化沿海工业园区和沿海石油、石化、化工、冶炼及危化品储运等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         

7.加强赤潮预警识别立体化监控能力的建设,提高赤潮监测预警能力和灾害防治能力。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         

1.能源资源: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鼓励供热改造和余热利用,提升天然气利用率;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打造绿色园区和绿色企业,促进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低碳循环化发展。鼓励新能源开发,海上风电、陆上风电、水电开发利用要符合相应能源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海上风电。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合理控制煤炭消费。落实国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降低碳排放强度。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        

2.土地资源: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土地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管控指标要求。突出节约集约用海原则,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提高海域空间资源的整体使用效能。        

3.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市、县(区、市)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严格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目标控制地下水资源开采。        

4.矿产资源:严格执行市、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效率的目标要求。着力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发展绿色矿业严格控制海岸线的开发建设、海砂开采活动加强海岸沙滩保护和矿产开发监管。         

5.岸线资源:涉及岸线开发的工业区和港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实施,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岸线利用效率,加强污染防治,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标准建设海岸生态隔离带;有效保护自然岸线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提高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增强海洋碳汇功能。合理控制滨海旅游开发强度,科学有序发展海洋生态旅游。        


附件5   

防城港市国家级、自治区级以上市辖区工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行政区域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港口区        

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        

2.严格控制东湾海域新增设入海排污口。        

3.禁止在东湾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外1公里范围内新增油类等液体危化品码头项目。        

4.禁止截断蝴蝶岛公园绿地周围水域与海洋的连通性,禁止侵占蝴蝶岛用地。        

5.新增产能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文件要求。对钢铁、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砖瓦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6.居住用地周边严控布局潜在污染扰民和环境风险突出的建设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落实矿石、煤炭及其他颗粒状物料储运全封闭防尘措施。大力推进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有序推进集中供气、供热,依法淘汰取缔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小型燃煤锅炉。        

2.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定位,遵循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控相关要求,在项目审批前明确有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来源,确保辖区完成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3.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4.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产业全面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5.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材料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推动石化行业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行动、VOCs削减和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有条件园区可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环境风险防控        

1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对东湾红树林保护区、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养殖区等周边生态环境敏感区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2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能力和物资,建设环境应急队伍,并定期演练。企业、园区与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有机衔接。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涉重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防城港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的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燃料种类包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制)、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燃料种类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的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按照辖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逐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东兴市         

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        

2居住用地周边严控布局潜在污染扰民和环境风险突出的建设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2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环境风险防控        

1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对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周边生态环境敏感区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2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能力和物资,建设环境应急队伍,并定期演练。企业、园区与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有机衔接。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        

推进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先保障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用地。        

附件6   

相关解释说明   

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二、环境质量底线2025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Ⅲ类及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以国家、自治区最终下达或调整目标为准。   

三、资源利用上线涉及的水资源(用水总量、万元地区GDP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土地资源(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岸线资源(海洋岸线自然岸线保有率)、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等达到或优于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要求。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用截至2021年6月已批复的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数据,今后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   

五、工业园区采用截至2021年6月合法园区的范围数据,合法园区单独命名重点管控单元,今后合法工业园区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再进行更新调整。   

六、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与一般管控单元名称采用双名称命名,现有名称暂衔接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的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名称;为便于衔接海洋国土空间规划,括号内增加名称即采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46号)中规划分区名称。

 文件链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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