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问题至关重要,其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高度重视。随着城市道路建设的发展,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水平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不明确;二是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使用标准不统一;三是未建立起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造成市政消火栓缺建率、缺损率高、管理水平低。目前我市消防安全基础相对薄弱,市政消火栓建设仍有欠账,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维护公共安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防城港市实际,起草制订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投资计划。城市建设维护费应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城市消防车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水源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水源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
第八条:“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和供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满足消防规划的相应要求,明确消防水源的设置内容。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和供水专业规划时,对涉及消防水源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规划、建设和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水源档案管理,在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水源资料信息。”
三、制定的必要性
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是夯实我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防城港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管理、保障、使用、维护、变更、监管职责。市消防救援支队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各职能部门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加强了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推动市政消火栓建设及日常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办法》出台之后,每年均按要求完成新增消火栓的建设任务,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网不断充实壮大。但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我市部分地区市政消火栓建设仍然不平衡、不相适应。因此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办法》,继续推动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下一个五年的市政消火栓建、管、用、修、查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主要制定内容解读
根据消防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明确了消防水源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一是明确了政府职责。《办法》规定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统一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安排,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二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三是明确了市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四是明确单位、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解 读 人:郑胜中 联系电话:1397706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