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提出的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防城港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一、制定的依据
《防城港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制定的三个依据: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二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三是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目前尚无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市情况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发展体育行业的积极性。
二、奖励重点和资金来源
(一)扶持奖励重点:根据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现状,重点扶持奖励对象为在防城港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类协会、俱乐部、社会体育经营主体,且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年审报备正常。
(二)奖励资金来源:此奖励办法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属于市直体育社会组织,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属于县(市、区)体育社会组织,市财政支持县(市、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奖励经费由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奖励属于中等水平。
三、扶持办法的内容
《防城港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共3条,内容说明如下:
(一)说明扶持奖励的对象。
在防城港市从事体育经营相关生产、培训、举办赛事活动、运营体育场馆(所)的单位和个人,有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类协会、俱乐部、社会体育经营主体,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年审报备正常。
(二)对扶持内容的说明。
1.保障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依法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
2.扶持在防城港市内新建、改建各类面向大众的室内外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体育设施。
3.扶持正常经营满两年的社会体育场地。
4.扶持新增的登记成立及相关备案手续完备,经市民政局评估获得3A级、4A级、5A级的体育社会团体。
5.对新增的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新评定的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体育综合体,新评定的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山地户外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扶持在防城港市举办或承办各类线下及线上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赛事规模、参与人数、社会效应等,给予扶持。
7.支持构建学校赛事体系。参照《广西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加强全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制定。
8.办赛体育场馆及健身服务扶持。参照《2018年广西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方案》制定。
9.体育领域人才培养扶持,对符合申报国家级及自治区级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的体育人才,外出参加自治区级、国家级相关的体育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体育人才输送奖励。由扶持对象培养,在我市注册的体育人才输送到国家队、自治区体育局训练中心、自治区体校参加集训后正式入选(以各单位运动员正式入选文件通知为准)。分别按人次一次性给予相关体育协会、俱乐部奖励。在国家队参加集训转为正式队员奖励。
11.获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名次奖励。代表防城港取得国内外重大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分别按每获得一个成绩、奖项按比赛等级,一次性给予相关体育协会、俱乐部奖励。
(三)对办法的解释单位,办法实施日期为办法发布之日。
通过出台《防城港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促进我市体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激活社会体育产业,体育经营场所的活力,充分调动其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使群众体育赛事,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等方面更加完善。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解读人:罗华 联系电话:13788009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