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支持全市各类重点企业的引进与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创新创业,研究草拟了《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防政规〔2018〕9号)对规范设立和运作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全市各类重点企业的引进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招商引资工作的迫切需要,旧办法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当前政府投资运作的需要。因此,为更好地助力我市重点招商引资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发展,需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订《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代拟稿)》以更好地规范后续基金的运作管理。
二、《基金管理办法》编制的主要政策依据
本次制订的《基金管理办法》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学习借鉴了有关省市引导基金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三、《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意义
《基金管理办法》分8章,共6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基金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基金范围、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及范围、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为机构职责。主要明确了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基金管理人职责、投资决策机制、引导基金公司职责等。
第三章为投资原则。主要明确了引导基金重点投资领域、引导基金参股各类子基金出资比例、子基金注册地、子基金投资防城港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子基金存续期和基金投资模式,并对基金投资、贷款和担保联动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做了规定。
第四章为运作管理。主要明确了子基金管理人的条件、设立子基金申请出资的程序、子基金合同(含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制定。
第五章为收益分配。主要明确了引导基金退出途径、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负担)、子基金管理费比例、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及社会资本的让利。
第六章为风险控制。规定了托管银行的条件,对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禁止从事业务范围进行了列举,明确了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监管、暂停出资条件、子基金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情形、引导基金退出情形和基金终止运营清算情形等。
第七章为考核监督。主要明确了绩效考核制度、追责免责机制、子基金排名考核和投资进度考核、约谈制度等。
第八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与中央、自治区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支持全市各类重点企业的引进与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助力我市重点招商引资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基金管理办法》主要突破
与2018年印发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本次《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在管理架构、基金奖励激励机制、部门投贷联动、尽职免责机制、风险管控机制、考核监督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了管理架构。坚持“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营”的原则选聘经验丰富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按照专业化的要求,自主决定拟投项目,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对基金运作效能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与基金管理费挂钩。
(二)进一步完善了基金奖励激励机制。通过明确让利、投资奖励等方式,提高基金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导向性作用。
(三)促进了部门联动和投贷联动。通过提出和规定定期会商、项目库共享、基银企、基银担合作等方式提高基金管理运营效率。
(四)建立了尽职免责机制。给予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更大的政策包容性,对于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投资造成损失,但不存在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的,不追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和个人责任。
(五)强化了风险管控机制。通过规定基金托管银行事宜,明确基金禁入范围、暂停出资、终止情形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六)加强了考核监督。通过整体绩效、基金排名、约谈制度,促进基金严格按照政府导向和市场化要求管理运营,实现基金的滚动可持续发展。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规定:一是制定流程。按该文件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二是合法性审核职能部门。按该文件第二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意见征求情况。我局已将《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我市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共26个工作日(2023年4月26日至6月3日),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规定要求。共获有意见书面反馈4条,为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医学试验区工作办以及市兴港集团对《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子基金管理人的筛选条件、市直相关部门职能、基金主体身份以及控股权分配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经研究建议予以采纳市司法局、医学试验区工作办的意见,部分采纳市工信局的意见。已在《基金管理办法》代拟稿内调整完善。其余有关单位无意见,无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基金管理办法》已通过我局内部法制机构法规税政科开展的合法性审查。
(三)集体讨论情况。《基金管理办法》已通过我局党组会审议。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防城港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电话:0770-6102096、6102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