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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4-01-08 09:25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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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防规政〔2023〕10号)已于2023年12月22日印发实施,现对相关修订条款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采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

(三)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在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理由:2021年9月1日修订印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新增加了海上渡口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海上渡运线路核定以及出现恶劣天气等停航的规定。

(二)在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增加“实施渔港水域内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渔港内渡船安全管理”内容,原条文“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自用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农业自用船载客渡运。”修改为“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农船舶载客渡运。

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

2.根据2019年11月18日印发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自)用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在原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增加“按照“四好渡口”标准进行建设”。

理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2年全区“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22〕18号),提出打造“四好渡口”工程;2023年1月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西水上交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3号)中也提出“依托乡村振兴打造‘四好渡口’,完善渡口渡运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旧在用渡口、渡船全面升级改造”。因此,在本条中增加“四好渡口”建设的要求。

(四)在原办法第二章十四条后面新增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

理由:1.从安全管理角度,对于已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撤销的渡口,应停止渡运,且渡口所在乡镇政府应当将撤渡信息进行通告告知。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应对不再从事渡运的渡船进行规范管理,避免非法载客。

3.对因撤销渡口及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渡运的渡船后续管理责任主体及相对应的管理工作指南予以明确。

(五)将原办法中“农业自用船”统一修改为“农(自)用船舶”。

理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农业自用船”统一修改为“农(自)用船舶”。

(六)在原办法第三章渡运秩序第十九条“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等渡运高峰期间”修改为“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学生上下学等渡运高峰期间”,增加“学生上下学”。

理由:辖区的一些渡口,特别是学生渡,在学生上下学时,学生为了早点过渡,一拥而上,抢着乘渡,易造成安全事故,需要专人或者渡口管理员进行渡运秩序的维护,确保学生渡运安全,因此,在本条中渡运高峰期增加“学生上下学”时段

(七)将原办法第四章渡运保障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三条合并。

理由:两条款部分内容重复进行优化精简,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西水上交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依托乡村振兴打造‘四好渡口’”,纳入到条款中,以便于强化“四好渡口”建设

(八)将原办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中“农业自用船”的概念修改为“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非机动船舶,但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

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农(自)用船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因此,对其进行修改,使之与现阶段相关说法保持一致。

(九)在原办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中增加“四好渡口”的概念,该概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22〕18号)中“四好渡口”的概念。

(十)由于在原办法第二章后面新增“十五条、十六条”,因此将原办法第三章以后的条款序号进行修改调整。

(十一)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排序进行调换,并增加“《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的内容。

三、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防城港海事局船舶监督处联系,解读人:防城港海事局阳维春,联系电话:0770-2069646、139770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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