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税收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作用,公平税负,制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广西区域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征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征税范围并划分征税土地等级。
我市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文件发布于2008年和2013年,按照文件规定,现行征税范围包括港口区全域及防城区3个街道全部、江山半岛划入市区的部分、大菉、华石、那良、那梭、峒中5个建制镇的镇区,防城区2014年由乡转镇的江山镇的大部分区域及茅岭镇、2016年由乡转镇的扶隆镇由于具体征税范围及征税土地等级未明确,无法对其中的生产经营用房和占地予以征税。这与当前经济发展和政府投入不相匹配,也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亟需适当调整征税范围,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二、制发《公告》的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3〕60号) 。
三、征税范围调整涉及防城区的哪些区域
征税范围调整只涉及防城区的江山镇及茅岭镇、扶隆镇,将防城区江山镇全域及茅岭镇、扶隆镇的镇区纳入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防城区原已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区域的征税范围不变。
四、调整后防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是否有变化
本次只调整征税范围,防城区征税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的规定执行。
五、2024年7月1日起如何理解
2024年7月1日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即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税款。例:2021年A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得防城区茅岭镇码头路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500平方米,2022年建设了一栋房屋自用于生产经营,计税房产原值为4000万元。本次征税范围的调整后,将A公司的上述房屋、土地纳入了征税范围,应税土地等级为2级,年适用单位税额2元/㎡。假设该公司2024年一直持有上述房地产,未进行转让。该公司2024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下(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房产税:40000000×(1-30%)×1.2%÷12×(12-6)=16800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2÷12×(12-6)=1500(元)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12-6”,即为一年12个月减去不在征税范围的6个月,从7月1日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段等级范围及其适用税额的通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防政发〔2013〕10号)中有关防城区的内容同时废止。
解读人及解读渠道: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刘舒萍,0770-288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