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用地、用矿、用海审批管理,增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能力,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防城港市用地用矿用海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9〕23号)印发实施以来,对进一步加强我市用地、用矿、用海审批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大环境和相关用地、用矿、用海政策的不断变化,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对《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文件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审查并研提意见、2次书面征求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意见,于2022年11月28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网上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同时取得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3年12月26日取得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4年2月20日通过防城港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等有关政策文件编制而成。
四、执行范围
市本级(包含两城区)范围内项目用地用矿用海过程中,依法应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批准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依法应由上思县、东兴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用矿用海管理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文修订后共八条,主要包含机构设立、审批权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储)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议事规则、地价管理等内容。以下就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分级审批方面。按“市人民政府审批”、“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审批”三级审批制度。
1.“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包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基准地(海)价、标定地价的制订及更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收回(收储)补偿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鉴证服务审批等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经委员会主任同意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需审议的事项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会议已审议确定并印发会议纪要的,不需再提交市土地审查委员会审议。
2.“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批”事项包括:单宗用地面积>5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除土地用途、容积率和延长年限以外的经济指标的调整;《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同属一级类中的二、三级分类间相互调整(加油、加气、充电站等国有建设用地除外);纠正、明确土地用途及比例;分割、合并及界线调整等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事项。同时明确一些代征地、边角地,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按无偿方式划拨给有关部门,有需要时,也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无偿收回。
3.“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审批”事项包括:单宗用地面积≤500平方米土地收回、划拨、划拨补办出让、分割、合并、调整界线、调整容积率、改变用途、置换(调整)等审批、便民服务事项,及利用透水构筑物面积≤500平方米(不含海籍调查规范明确的外扩10米范围)建设项目用海。
(二)收回(收储)、征收委托事项。《办法》中明确市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分别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储)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委托给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直接办理及实施。
(三)地价管理方面。
1.评估中介机构的保密。《办法》明确需选取有相应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相关评估资料严格保密等相关条款。
2.关于出让底价的确定。《办法》考虑到既要遵循出让底价制定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原则,又要实现严格保密的目的,出让底价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与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局(涉及海洋的)主要领导研究初步方案,向市长汇报同意后,共同签名密封,由自然资源局保密员保管并严格保密。
3.关于划拨土地价款标准。根据我市土地取得成本测算,结合北海、钦州、玉林、贵港等市的划拨价款标准,明确我市市中心城区及企沙新城(光坡镇、企沙镇)范围及其他区域的划拨土地价款标准。同时,规定了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的价款标准。
(联系人:张柳云,电话:28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