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意见》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赛事,推动体育赛事活动向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化发展。为落实文件精神,抢抓政策窗口期,缓解疫情对我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化资源布局,扩大服务供给,构建统筹城乡,公平可及、服务便利、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防城港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出台在推动民间投资、促进体育消费、培养体育人才等多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推动我市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二、主要内容
《防城港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包括扶持体育设施建设与开放、扶持体育产业项目发展等4个方面11条措施:
(一)保障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依法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
(二)扶持在防城港市内新建、改建各类面向大众的室内外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体育设施。
(三)扶持正常经营满两年的社会体育场地。
(四)扶持新增的登记成立及相关备案手续完备,经市民政局评估获得3A级、4A级、5A级的体育社会团体。
(五)对当年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和体育旅游休闲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扶持在防城港市举办或承办各类线下及线上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赛事规模、参与人数、社会效应等,给予扶持。
(七)支持构建学校赛事体系。参照《广西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加强全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制定。
(八)办赛体育场馆及健身服务扶持。参照《2018年广西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方案》制定。
(九)体育领域人才培养扶持,对符合申报国家级及自治区级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的体育人才,外出参加自治区级、国家级相关的体育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体育人才输送奖励。由扶持对象培养,在我市注册的体育人才输送到国家队、自治区体育局训练中心、自治区体校参加集训后正式入选(以各单位运动员正式入选文件通知为准)。分别按人次一次性给予相关体育协会、俱乐部奖励。在国家队参加集训转为正式队员奖励。
(十一)获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名次奖励。代表防城港取得国内外重大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分别按每获得一个成绩奖项按比赛等级,一次性给予相关体育协会、俱乐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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