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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0〕35号)

2020-09-10 09: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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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边海防办、易地安置中心,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精神,为更好地筹集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支持脱贫攻坚,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顺利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予退还,欠缴的应足额征收。2019年7月1日以后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1号)的规定免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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