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老年大学 学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委老干部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4〕2号)转发给你局,请按照规定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29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大学收费管理,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申请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老年大学学费。
二、收费主体: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
三、收费对象和范围:自愿报名参加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
四、收费标准: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老年大学学费按学期征收。自愿报名参加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应按学期缴纳老年大学学费。
六、老年大学学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进行公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以及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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