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精神,推进广西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建设厅、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装备〔2019〕51号)《防城港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全市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和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半征收停车服务费政策。
(二)其它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农贸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建设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政策。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新能源汽车实行1小时免费停放,超过1小时后按定价机构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减半收取。
(四)住宅小区对新能源汽车按小区现行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减半收费。
(五)鼓励倡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由社会资本投资的经营性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1小时以上免费停放政策。
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收费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在停车场所醒目处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时间、价格举报电话等。
三、本通知规定从2019年5月20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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