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教育评价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和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完善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导向的评估体系,优化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认定标准,强化评估认定过程,指导促进幼儿园明确办园指导思想,规范办园行为,深化保教改革,提高办园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区域幼儿园质量整体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评促建。充分发挥评估引导、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注重过程性、发展性评估,促进幼儿园安全优质发展。
关注幼儿园提升保教质量的努力程度和改进过程,注重引导幼儿园通过发展规划制订、管理制度创新、教师队伍建设、科学保教实施、教育评价探索等方面改革,不断改进幼儿园工作,在创建中不断确立新的发展目标,使示范幼儿园创建成为促进幼儿园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推动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示范引领。引导幼儿园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充分关注幼儿园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及学前教育相关法规、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传播科学教育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推进保教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帮扶工作以及促进家园共育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片区内学前教育同步发展,激励更多的幼儿园积极参与示范幼儿园的创建。
(三)坚持务实求效。既要重视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又要重视幼儿园建设的成本效益,以满足办园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在园舍、场地、设备等硬件配置上,做到经济、实用、安全、高效,避免脱离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盲目追求豪华建设,浪费教育资源。坚决防止“小学化”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评估工作强调专家深入幼儿园管理现场和保教现场,多深入办学一线了解实际情况,少看纸质材料,切实减轻幼儿园不必要负担,同时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回归内涵建设,重视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三、申报资格和评估认定标准
(一)申报资格。
申报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必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原则上申报园必须办学满三年,且必须是设区市级示范园满1年。申报园的分园有独立法人的,分园需独立申请。申报园设有分部(园区)的,分部(园区)可同步申请。
2.申报园必须具备小、中、大三个年龄班的规模。
3.申报园校舍:幼儿园园舍安全,为独立建筑群体,园舍不存在C级或D级危房。班级活动单元不存在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情况。
4.申报园近三年内无发生同本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重大安全、卫生事故和违法行为,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背师德的行为。
5.申报园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学行为规范,不存在教育乱收费、违规征订幼儿用书等现象。
6.申报园应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现象。
(二)评估认定标准。
示范园评估以千分制计算。总得分达900分以上,且每项A类指标项目得分不少于该项目总分值的80%,方达到认定标准。
四、基本程序
确定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需经创建、自评、申报、评估、确认等基本程序。
(一)创建阶段。幼儿园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2024年修订)》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幼儿园创建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和评审,评审通过后,幼儿园按照规划开展创建。
(二)自评阶段。申报园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和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2024年修订)》,梳理办园成绩、优势和存在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和测评,认真撰写自评报告(包括幼儿园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做法、成效及经验,存在的问题,整改的方向及措施等内容)。
(三)申报阶段。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园在自评确认已符合自治区示范园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向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申报表》。县(市、区)教育局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幼儿园自评材料报设区市教育局,由设区市教育局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预评,预评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于每年5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评估申请报告(含资格审查、预评估概况及得分情况)。
(四)评估阶段。根据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的评估申请报告,在审核确认申报园符合申报资格的基础上,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赴申报园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包括实地察看、观察幼儿活动、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等多种方式。专家组评估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评估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
(五)整改阶段。现场评估后,每个申报园有3个月的阶段性整改提升时间。申报园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分阶段整改提升举措,并立即落实整改,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报告报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
(六)确认阶段。自治区教育厅对自治区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申报园的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条件的申报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文予以确认。
五、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责任
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区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幼儿园、教职工以及广大在园幼儿的切身利益;坚持以儿童为中心,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尊重个体差异,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积极开展保教改革和管理创新,主动承担自治区、市改革实验项目和教科研任务,凝练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实验成果,通过片区教研、教学研讨、薄弱幼儿园精准帮扶等方式,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探索家园共育和社区共建,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向社会传播科学的教育理念,营造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管理
(一)完善新一轮幼儿园发展规划。凡确认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园所,要发挥全员的力量,梳理分析幼儿园现状基础,准确定位发展目标,制定实施新一轮发展规划(3—5年),完善实施过程监控和适时调整机制,推动幼儿园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建立支持与指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创建、发展与管理工作,在经费投入、保教设施设备配置、师资配备与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进行常态化的业务指导,促进自治区示范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将幼儿园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考核范围,促进幼儿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提高园所依法管理和自主发展的水平。
(三)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分部(园区)需通过评估验收后方可享受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待遇。对往年已确认的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自治区教育厅每5年组织复查一批,并根据需要采取随机、不定期的方式开展专项督查,逐步实现复查检查全覆盖。对已确认的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开展年度办园情况监测,结合教育事业综合统计数据、幼儿园年检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实际已达不到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的园所,将责成幼儿园限期整改,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称号。对办学问题较多、质量严重滑坡的幼儿园直接撤销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称号。被撤销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称号的园所,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或撤销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称号:
1.党的建设工作松散,办学思想存在严重问题,办学方向偏离党的教育方针;
2.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4.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乱收费、乱征订幼儿用书或存在其他严重管理问题;
5.有猥亵、虐待、伤害幼儿等严重违背师德的恶劣行为;
6.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称号;
7.其他由于幼儿园主观原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实施时间
新修订的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和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修订)》(桂教基教〔2013〕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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