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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教发〔2024〕9号防城港市教育局、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0-16 15:45     来源:防城港市教育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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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6〕8号)、《自治区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19〕9号)精神,为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现将《防城港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教育局  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6日


防城港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自治区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1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以下简称研学实践)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学实践是面向全体中小学生,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的校外教育活动,是以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普及性、公益性为原则,学生自愿选择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教育、文化、旅游、共青团等部门密切合作,根据研学旅行育人目标,结合域情、校情、生情,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和综合实践基地、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等,遴选建设一批安全适宜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探索建立基地的准入标准、退出机制和评价体系;以基地为重要依托,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和区域合作,打造一批示范性研学旅行精品线路,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研学旅行网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各地各中小学校要将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纳入本地学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学校教师要作为学生研学课程开发设计的主导者,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针对学科教学内容和不同学段、不同特点的学生确定研学主题,精心设计安排研学课程,科学开展课程评价,做到立意高远、主题明确、研究深入、评价有效,防止课程设计和研学过程的低俗及娱乐化倾向,促进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避免“只旅不学”或“只学不旅”现象。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把研学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建立小学以县情市情为主、初中以县情市情情为主、高中以情国情为主的研学实践课程体系。要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灵活安排研学实践时间,一般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生参加研学实践,每次时间一般为小学2到3天、初中3到5天、高中4到7天。鼓励学生家庭、社会机构等利用暑寒假、节假日陪伴孩子外出研学实践,作为学校研学实践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各学校要成立由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研学实践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建立规范的逐级审批程序和制度,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严禁未被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无资质研学基地、旅行机构(企业)进校园宣传推介研学课程或组织开展各种“变相”的中小学研学实践活动。

    第七条  各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要在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命名、符合本地研学实践教育资质条件的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进行。

第八条  各地各中小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具有学科培训性质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各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不得以游学、研学、夏(冬)令营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组织开展涉及宗教、商业及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校外活动。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从活动的计划准备到组织实施,全程应公开、透明、可监督,保证学生利益,保证家长选择权和知情权,做好前期意见征求和反馈工作,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可以通过家长委员会、告家长一封信、召开家长会、信息化平台等多种形式,告知家长活动的意义、时间和实践内容安排、出行线路、费用收支明细、安全责任、注意事项等信息。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时,若自行组织要根据实际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和教师,可以吸收部分学生家长作为志愿者,负责学生的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市教育局联合文旅局公开遴选一批资质的服务机构推荐给学校选择,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由学校自主选择、合理确定适合本校的机构,提倡学校按照相关要求面向市教育局和文旅局审定的推荐机构中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严禁与无资质机构合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干涉学校选择。学校和委托企业或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时间、规模、研学课程及线路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研学范围、更改研学线路和实践内容、增加费用。

    章  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校要根据教学计划、团队规模和研学基地承载能力等,精心安排研学实践,并提前10天按管理权限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再报市教育局备案。报备内容包括:

   (1)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备案材料清单(见附件1);

   (2)防城港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审批表(见附件2);

    第四章  落实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确认全体出行师生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研学实践专项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30万/人)、交通责任险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报送的活动方案(含保单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草案和安全责任书、运输企业资质证明等车辆信息,严格督促学校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学校书记和校长是本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活动安全的全过程协调保障和监管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和承办机构(基地)应针对研学实践活动,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包括:研学实践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及培训等制度,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学校每次组织研学实践活动要配备一定比例的校领导、教师、安全员和校医。可邀请少量家长作为志愿者,协同负责学生活动的管理、监督和安全保障,建议数量比例不低于每50名学生有1名家长志愿者。要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落实用车单位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学生和教师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事前培训和事后考核,学校应定期开展交通、消防、治安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增强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文明出行教育。以发放教育手册、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指导学生学习文明旅行知识,并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学校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五章  保障质量和成效

    第十  学校要对研学实践内容至少安排一个课时进行说明和培训,提出研学主题、研学任务及需准备的器材等,提高研学活动的质量。在研学实践过程中,学校要配备班主任、指导教师进行全程跟班指导和管理,指导学生开展深度研学。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学校完成研学实践活动后,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情况总结及各方评价(包含家长反馈、研学服务单位、基地评价)情况。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承办机构(基地)的课程设置、服务质量等进行督查评价和满意率调查。

    第十   学校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研学实践工作方案,委托合同或协议,研学实践会议记录,总结材料,学生优秀文稿,评选表彰材料,家长反馈资料,对承办机构(基地)服务的评价资料等。要开设研学实践宣传专栏,展示师生研究报告、摄影、论文、心得、绘画等优秀成果。在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对学生参加研学实践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 强化收费监管。第三方服务机构、基(营)地等收费本着公开、透明、让利学生的原则,按照成本合理确定食宿、交通、课程、门票等各项收费价格,收取学校集体研学实践教育的门票、活动费用的价格不得高于社会旅游团队价格或学生门票的价格。要督促所有基(营)地通过上墙、设立告示牌等方式,面向社会统一公告学生研学项目收费价格,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 坚持自愿参与。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对于个别因其他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学生,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学生和家长对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提出的不同意见,学校应审慎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宣传、收费解释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支持氛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和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第十  严格收费行为。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学生家长负担,由学校代收并根据实际支出列支;带队教师所需费用可从学校生均经费、培训经费中开支,家长志愿者所需费用可由学校或个人承担。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学校、教师及相关人员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中因突发情况未能落实的部分课程或服务项目,要按照费用明细表中标明的相应价格,退回给家长或学生。

    二十  学校组织研学实践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未履行备案程序的;未与承办机构(基地)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未明确相关安全和责任条款的;未帮师生购买意外保险的;对活动目的地实地考察与对接情况不同、超出活动核定容量仍然举办活动的;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不实,对活动安全隐患失察或活动过程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出现可能导致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

    第七章  高质量研学基(营)地服务体系保障

    第二十一条完善基(营)地网络。市教育局全面统筹和科学规划本地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建设,充分考虑本地研学基(营)地建设现状、特色资源存量、区域学校分布、学生发展需求、交通条件等情况,加快构建完善能够满足学生发展需求、高质量、有特色的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网络;县(市、区)教充分挖掘整合本地研学优势资源,补齐短板弱项,遴选认定一批县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供本地学生前往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有条件的可认定创建研学营地,确保研学基地资源县(市、区)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规范基(营)地运营发展。各基(营)地要不断优化软硬件设施设备条件,进一步加强与学校课堂教学的对接,科学研发符合学生不同学段和年龄特点的研学实践教育课程和线路配齐配足满足研学课程需要的专业性师资队伍,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本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市教育局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基(营)地开展抽查复核,对已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级、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称号、但存在以下问题不再满足基(营)地资质条件的将予以摘牌:

    1.收费行为不规范,未对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和家庭贫困的学生实行优惠和减免政策,随意提高价格,区别对待不同地方、不同学校和年级的学生。

    2.随意暂停或无故拒绝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服务。

    3.长时间停业或不能正常营运,一年之内累计有6个月以上(含)无法接待学生研学。

    4.拒不配合当地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5.开展中小学生学科培训,违反教育“双减”相关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6.发生安全事故或明显缺乏安全保障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扰乱教育生态和引发社会负面舆情。

8.存在申报主体和运营团队发生变更、师资队伍缺乏、不研发新课程,或课程缺失无法完成研学活动开展。

9.其他影响研学实践教育正常开展的情况。

市教育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持续加强各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督导,各中小学校和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等不得以研学名义开展任何违规活动,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