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外国语学校章程(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防城港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防城港市城投华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举办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宗旨及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倡导生本教育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登记机关是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管 理机关是防城港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教育局。 学校接受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办学地址:防城港外国语学校(市行政中心区北半部民乐街与界排路交汇处)。
第六条 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 成本回收,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 利。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是防城港市城投华奇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举办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 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 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在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办学措施和决定。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防城港市城投华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万元。
第十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民办
(二) 办学层次: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
(三)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范围)防城港市小学适龄入学儿童、全日制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
(四) 学制: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
(五) 拟建办学规模:小学部12个班,学生660人;初中 部16个班,学生880人,高中部12个班,学生660人,学制三 年。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共防城港外国语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 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 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强化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一)健全党内制度,提高党内生活质量。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费收缴制度、党员学习制度、党员发展制度等,以规范的制度管理,促进提高党内生活质量。
(二)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年终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三)加强党员队伍的管理与教育。在保证党的常规工作正常化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组织意识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
(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树立党员干部形象,全体党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报表和党建信息。
第二十条 抓好作风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一)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有重大事项均通过党支部委员会研究。
(二)加强师德师风教育。组织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三)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全体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廉政准则》,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开展反腐倡廉专项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党员教师廉洁从教的思想认识。
(四)推进学校民主化管理进程。做好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积极落实校务公开、党务公开。积极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努力构建文明和谐校园。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教职员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好“党建带队建”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 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理事会由5名理事 组成。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 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 第二届后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 合方式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 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 会公告);
(三) 审核预算、决算;
(四)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的,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负 责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 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 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富虎。(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全体理事2/3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囚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理事 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校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七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 学校章程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校长不是理事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学校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学校理事、校长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学校财务;
(二) 对学校理事、校长等违反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学校理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出资开办资金:出资者防城港市城投华奇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万元人民币;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学校事 业的发展,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 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宀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r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25%的比例提取
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以25%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三) 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5%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 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 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全部投入学校发展所需。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 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举办者之前必须 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 督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职工权利义务及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 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五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 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每年不少于两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讨论民主管理意见。
(三)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 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 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 自身素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理事会2/3以上组 成人员同意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
校办学。
第五十九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变更
第六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
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理事会按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登记 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登记管 理机关予以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 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防城港外国语学校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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