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公示信息(消防监督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消防监督检查标准、检查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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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层级 |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名称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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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2、《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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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防城港市港口区消防救援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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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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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消防救援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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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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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消防〔2025〕29号):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对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特殊情况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限制。
消防监督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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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
消防监督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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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
一、检查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二、实施细则 《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程序标准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四、判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五、裁量标准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六、操作指南 《消防监督检查手册》 |
检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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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
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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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
1、《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3、《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4、《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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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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