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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公示信息(消防监督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消防监督检查标准、检查文书)

2025-07-10 15:47     来源: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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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主体

检查层级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名称

依据

市级

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2、《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

防城港市港口区消防救援大队

防城港市防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上思县消防救援大队

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消防〔2025〕29号):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对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特殊情况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限制。

消防监督检查标准

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消防监督检查标准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二、实施细则

《关于全面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程序标准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判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五、裁量标准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六、操作指南

《消防监督检查手册》

检查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文书名称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1、《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3、《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4、《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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