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21年(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防农发〔2022〕105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2021年(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2日
防城港市2021年(2020年度)海洋渔业
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农办渔〔2019〕2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 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1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1〕43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7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03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2022年特定水域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2〕8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1年(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充分运用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切实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推动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成立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2021年(2020年度)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防城港市2021年(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梁家田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 蕾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 宝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吴秋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廷峰 港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张振国 防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谢 杰 市渔政支队支队长
卢振岸 市渔政支队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梁家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宝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渔政支队相关科室人员组成。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同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实施目标
按照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要求,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2020年度依法从事捕捞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进行分类分档予以适当补助。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按照自治区规定将2021年设为过渡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确定补贴标准上限和补贴对象发放2020年补贴,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和扣减规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农厅发〔2019〕215 号)的规定执行。
四、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舶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所从事的捕捞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拥有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按规定安装使用北斗船位监控设备,并在补助年度内有正常渔业生产活动的船位监控记录;
(五)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补贴核算
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补助年度核算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的12月31日。具体补贴标准及核算规定如下:
(一)补贴执行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 44 号)附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其中,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二)补贴核算规定
1.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按《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船长和主机总功率分档定额核算补助资金额度,但核算补助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全年补贴标准上限。其中,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按照北斗船位终端船位监控记录据实按作业天数核算,作业天数核定办法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海洋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2.经批准在北纬12度以南海域航行作业的渔船,除正常享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外,同时享受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并按照渔船在北纬12度以南海域航行作业的北斗船位终端船位监控记录据实按天核算补助资金,不设定全年补贴上限。
3.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在补助年度内发生拆解、销毁、灭失的,其拆解、销毁、灭失当月(不含)以后的月份不予补助;新建渔船的,其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当月(不含)以前的月份不予补助;渔船沉没、损毁后打捞修缮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渔船实际生产情况;更新改造渔船的,按更新改造前、后的船长和功率分档分段核算补助资金;购置渔船在补助年度12月31 日前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向买入方发放补助资金,未办结的,向卖出方发放补助资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如果属换证检验的,超过证书有效期限检验的则视为断档,断档时间计算以检验完成日期为准;属营运检验的,下次检验日期前后3个月内检验的不视为断档,超过3个月后检验的,视为断档,断档时间从第4个月起计算,断档时间计算以检验完成日期为准;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出现断档的,断档期间不予补助。
4.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不予补贴。
5.补助对象或渔船有下列行为的,扣除当事渔船全年补助资金:
(1)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
(2)暴力抗拒检查的;
(3)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
(4)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
(5)未获得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将船位监控设备交由他船使用,或者使用他船船位监控设备,骗取船位数据的。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违规行为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扣减实施办法(暂行)》的标准执行扣减。渔船因违法违规被扣除或扣减补助资金情况应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补助资金下达与分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1〕43号)下达我市2021年(2020年度)近海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2468.00万元,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助346.1万元。经对油价补助管理系统数据核算,2021年我市需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1251.0232万元,其中市本级899.1339万元,港口区170.0093万元,防城区181.88万元;特定水域作业渔船需要补贴资金399.3079万元(市本级),不足部分从2022年下达资金中安排。
七、组织实施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行市、区长负责制。市、港口区和防城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核查、发放等具体工作。
(一)审核。补助年度资金下达后,各渔政机构负责制作《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及《防城港市2021年(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批表》并要求渔业船舶所有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或企业用于接收补贴的“一卡(折)通”或银行卡(折)正反面复印件以备核验。渔船已灭失、拆解或购置业务不能在年度内办结的,还应提供《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上述证书复印件应存档备查。
资料收集完成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审核内容包括渔船持证情况,证书年审情况,渔船拆解、销毁、灭失、新建、购置、违法违规记录,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等。
(二)补助对象公示及确认。完成年内全部渔船的审核工作后,对相关审核情况逐船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补助对象在《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三)审批。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在《防城港市2021年(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批表》签字盖章审批。
(四)发放。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签字确认后的审批表,制作油价补助发放表,经相关人员和补贴对象签字后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市、港口区和防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经核查公示通过审批的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市、港口区和防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一船一档要求专卷保存补贴资金的各项申请材料,以备查验。对因各种原因造成资金发放有误的,多发部分由辖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回,纳入下一个补助年度统一清算;少发、漏发部分由辖区财政部门在上一个补助年度结余资金、当年或下一个补助年度内予以调剂解决。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负责任国家形象,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市级、港口区和防城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部门联合专项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
(二)加强资金管理。市级、港口区和防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科学做好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测算统计工作,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挤占、挪用。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使项目达到最佳经济效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总体实施方案要求,采取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重大项目资金滚动安排机制,强化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估,了解掌握项目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确保项目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采取新媒体、传统媒体、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九、其他
(一)港口区和防城区2021年(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由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港口区和防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和《补助发放情况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并抄送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汇总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当前位置:
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