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22-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市渔政支队: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2022-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2022-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7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充分运用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切实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推动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目标
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按照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要求,根据自治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我市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进行分类分档予以适当补助,促进渔船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积极开展负责任捕捞,加快推动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落地,有效提升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成效。
三、补贴依据
以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为依据进行补助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
四、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舶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五、补贴核算
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从自治区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及核算规定如下:
(一)补贴执行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附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其中,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二)补贴核算规定。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由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部分组成,比重各占50% 。
1.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经渔政执法、船位数据比对等方式查实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当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的,给予当年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相关规定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负责任捕捞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渔船,可以申领负责任捕捞补贴。我区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12米[含]以上)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7项,包括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自2022年发放起实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环境污染防控、安全生产管理,分别占全部负责任捕捞补贴的20%、20%、20%、10%、10%、10%、10%。小型捕捞渔船(12米以下)负责任捕捞指标仅设船位监测(自2024年发放2023年补贴起实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分别占全部负责捕捞补贴的40%、30%、30%;船位监测指标未实施前,海洋捕捞动物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指标各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50%。
(1)进出港报告。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正确使用“进出渔港报告系统(渔港通) ”进行进出港报告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未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规定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经实船核查、系统数据比对等方式确认后,给予当年50%该部分补贴;一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2)船位监测。渔船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插卡式自动识别设备(自2024年发放2023年补贴起实施)和规范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一年内发生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终端和插卡式自动识别设备的,不规范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被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3)渔捞日志。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填写并提交渔捞日志,如实记载渔船捕捞作业、进港卸载渔获物、水上收购或转运渔获物等情况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经查实,渔船在返港后未向港口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纸质报告或通过“电子渔捞日志系统”提交渔捞日志的,或者填写日志(报告)不真实、不规范的,只给予当年50%该部分补贴;一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4)定港上岸。自2022 年开始,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在广西三级以上渔港进行定港上岸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在广西区外南海区域范围内、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进行定港上岸的,可给予该部分50%的补贴。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时,该部分补贴资金按照进出港报告补贴方式核算,一并发放。
经查实,渔船在上述渔港以外的渔港上岸、卸载渔获物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海洋捕捞渔船严格遵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有关规定,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经查实,渔船生产作业中出现海洋哺乳动物误捕、意外伤害和死亡情况而未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的,或存在偷捕、留存、转运和食用等现象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6)环境污染防控。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7)安全生产管理。海洋捕捞渔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3.其他要求
(1)钓具渔船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渔政机构报备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3)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不予补贴。
(4)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
(5)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根据当年伏季休渔执行和负责任捕捞情况,以执行月度数占比为标准,等比例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6)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被抓扣或被通报的渔船,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一年内发生2 次及以上疑似越界生产逃避监管的技术违规(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终端和插卡式自动识别设备)渔船,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7)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船标识被行政处罚的,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8)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利用渔船贩毒、走私、偷渡的,船舶所有人涉及刑事案件、渔船被法院罚没或者渔船被查封、冻结,法院单独出具查封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执行通知书的,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六、组织实施
市级、港口区、防城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核查、发放等具体工作。
(一)补贴申报。在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可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表》(附件2);
2.《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查验;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现场查验);
4.已拆解或灭失渔船提供上述证书注销证明和《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现场查验);
5.个人或企业用于接收补贴的“一卡(折)通”或银行卡(折)正反面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不单独提供。
(二)申报审核。市级、港口区、防城区渔业主管部门接收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后应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审核内容包括渔船持证情况,证书年审情况;渔船拆解、销毁、灭失、新建、购置、违法违规记录;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环境污染防控、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数据记录;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数据记录。市、沿海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完成年内全部渔船的审核工作后,应对相关申报和审核情况按照附件4 格式逐船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
(三)需求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港口区、防城区渔业主管部门填写《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需求表》 (附件3),行文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四)资金测算与下达。补助年度资金下达后,市农业农村局对港口区、防城区补助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汇总,开展全市资金测算,并联合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分配建议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切块下达到港口区、防城区财政部门。
(五)补贴发放。市级、港口区、防城区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资金下达后的60天内按照经核查公示通过的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港口区、防城区渔业主管部门应按一船一档要求专卷保存补贴资金的各项申请材料,以备查验。对因各种原因造成资金发放有误的,多发部分由辖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回,纳入下一个补助年度统一清算;少发、漏发部分由辖区财政部门在上一个补助年度结余资金、当年或下一个补助年度内予以调剂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负责任国家形象,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部门联合专项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
(二)加强资金管理。市级、港口区、防城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做好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测算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资金需求,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挤占、挪用。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使项目达到最佳经济效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级渔业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总体实施方案要求,采取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重大项目资金滚动安排机制,强化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估,了解掌握项目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确保项目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有关各地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采取新媒体、传统媒体、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2.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表
3.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需求表
4.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船名册(资金需求船名册/报公示表/发放公示表)
5.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核算细则
附件1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单位:万元
|
作业类型 船长 |
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层单片拖网除外) |
张网(单锚张纲张网除外) |
围网 |
刺网 |
钓具 |
耙刺 |
笼壶(定置串联倒须笼(地笼,地龙)除外) |
敷网 |
罩网 | |||||
|
大型机轮围网 |
其他(单船有囊围网除外) |
定置双重刺网/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漂流三重刺网/ |
其他 |
漂流多层帘式敷具(飞鱼帘,飞鱼卵草帘) |
其他 |
撑开掩网掩罩 |
其他 | |||||||
|
船长<8米 |
0.9 | |||||||||||||
|
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 |
1.2 | |||||||||||||
|
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 |
1.5 | |||||||||||||
|
12米≤船长<14米(且20千瓦以上) |
- |
- |
- |
2.2 |
- |
- |
1.9 |
- |
1.6 |
- |
- |
2.2 |
- | |
|
14米≤船长<16米(且30千瓦以上) |
1.8 |
- |
- |
3.2 |
1.8 |
2.1 |
3.7 |
2.1 |
2.1 |
- |
1.6 |
3.2 |
1.6 | |
|
16米≤船长<18米(且40千瓦以上) |
2.6 |
1.7 |
- |
5.0 |
2.7 |
2.9 |
6.1 |
3.3 |
2.8 |
- |
2.8 |
5.0 |
2.8 | |
|
18米≤船长<20米(且70千瓦以上) |
4.5 |
3.2 |
- |
6.0 |
4.0 |
5.1 |
8.2 |
4.4 |
3.5 |
- |
3.8 |
6.0 |
3.8 | |
|
20米≤船长<24米(且90千瓦以上) |
5.5 |
3.9 |
23.5 |
8.1 |
4.9 |
6.1 |
9.6 |
4.8 |
4.4 |
- |
5.3 |
8.1 |
5.3 | |
|
24米≤船长<30米(且130千瓦以上) |
8.6 |
5.6 |
27.4 |
12.3 |
7.2 |
9.2 |
10.9 |
5.7 |
7.1 |
- |
6.4 |
12.3 |
6.4 | |
|
30米≤船长<35米(且180千瓦以上) |
11.1 |
7.7 |
30.6 |
15.1 |
9.4 |
11.8 |
15.0 |
7.8 |
7.8 |
- |
8.9 |
15.1 |
8.9 | |
|
35米≤船长<40米(且220千瓦以上) |
14.3 |
8.8 |
- |
18.0 |
12.6 |
13.3 |
23.9 |
- |
8.5 |
- |
10.0 |
18.0 |
10.0 | |
|
40米≤船长<45米(且250千瓦以上) |
16 |
11.2 |
- |
20.2 |
15.3 |
15.9 |
- |
- |
8.9 |
- |
11.7 |
20.2 |
11.7 | |
|
45米≤船长<50米(且300千瓦以上) |
16.4 |
14.4 |
- |
21.9 |
17.1 |
20.5 |
- |
- |
12.5 |
- |
13.9 |
21.9 |
13.9 | |
|
50米≤船长<55米(且360千瓦以上) |
- |
- |
- |
23 |
- |
- |
- |
- |
- |
- |
- |
23 |
- | |
|
船长≥55米(且441千瓦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表
|
申请人基本信息 |
船舶所有 人 名 称 |
|
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
船舶所有 人 地 址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
渔船 信息 |
船 名 |
|
渔船 编码 |
| ||||
|
船籍港 |
|
船体 材质 |
|
建造完工日 期 |
| |||
|
船 长 |
米 |
型 宽 |
米 |
型 深 |
米 | |||
|
总吨位 |
|
作业类型 |
|
作业方式 |
| |||
|
主 机 总功率 |
千瓦 |
是否老 旧渔船 |
|
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 |
| |||
|
渔业船舶检 验证书编号 |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编号 |
| |||||
|
拆解、销毁、 处理证明编号 |
|
灭失证明 编号 |
| |||||
|
申请 理由 |
海洋伏季休渔 情况 |
本人所有渔船本年度已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愿对本表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船主签字: 年 月 日 | ||||||
|
负责任捕捞 情况 |
本人所有渔船本年度已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环境污染防控、安全生产管理等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愿对本表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船主签字: 年 月 日 | |||||||
|
市/县(区)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件3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需求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
|
船数(艘) |
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万元) |
进出港报告补贴(万元) |
船位监测补贴(万元) |
渔捞日志补贴(万元) |
定港上岸补贴(万元) |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补贴(万元) |
环境污染防控(万元) |
安全生产管理(万元) |
合计(万元) |
|
大中型捕捞渔船 |
|
|
|
|
|
|
|
|
|
|
|
小型捕捞渔船 |
|
|
—— |
|
—— |
—— |
—— |
|
|
|
附件4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船名册(资金需求船名册/申报公示表/发放公示表)
|
序号 |
船名 |
渔船编码 |
船舶所有人名称 |
证书是否齐全 |
船长 |
主机总功率 |
作业类型 |
作业方式 |
拆解销毁处理或灭失日期 |
海洋伏季休渔情况 |
负责任捕捞情况 |
|
合计补贴金额 | ||||||||
|
扣减比例 |
补贴金额 | ||||||||||||||||||||
|
扣减比例 |
补贴金额 |
进出港报告 |
船位监测 |
渔捞日志 |
定港上岸 |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 |
环境污染防控 |
安全生产管理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明:本表中船长单位为米,主机总功率单位为千瓦,扣减比例为百分比,补贴金额为元。
附件5
防城港市2022-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核算细则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 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由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部分组成,比重各占50%。
一、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占50%
(一)船籍港定点休渔(自2024年发放2023年补贴起实施)。防城港市内渔港、港湾、集中停泊点休渔都属于船籍港定点休渔。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以市渔业电台“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位数据显示的休渔停泊点为依据,在防城港市外停泊休渔的或无船位数据显示的大中型渔船都视为异地休渔,给予当年50%该部分补贴。
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一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相关规定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以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为依据扣减。
二、负责任捕捞补贴占50%
(一)进出港报告(20%)。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参照“进出渔港报告系统(渔港通)”数据,未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或填写不真实,经实船核查、系统数据比对等方式确认后,给予当年50%该部分补贴;经渔政部门查实,一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二)船位监测(20%)。1、大中型渔船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海洋渔船北斗卫星通信终端、插卡式AIS(自2024年发放2023年补贴起实施)。2、小型渔船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插卡式AIS(自2024年发放2023年补贴起实施)。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一年内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以上设备被自治区渔业应急中心通报1次的,给予当年50%该部分补贴;一年内被通报2次及以上或因船位监测被渔政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三)渔捞日志(20%)。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提交纸质报告或“电子渔捞日志系统”渔捞日志均可以。
渔船在返港后未向所属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通过纸质报告或“电子渔捞日志系统”提交渔捞日志的,或者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给予当年50%该部分补贴;一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以“进出港报告(渔港通)”数据比对为依据。
(四)定港上岸(10%)。自2023年发放2022年补贴开始参照“渔港通”进港数据,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在广西三级以上渔港进行定港上岸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在广西区外南海区域范围内的渔港进行定港上岸的,可给予该部分50%的补贴。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时,该部分补贴资金按照进出港报告补贴方式核算,一并发放。
经查实,渔船在上述渔港以外的渔港上岸、卸载渔获物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五)海洋哺乳动物保护(10%)。海洋捕捞渔船严格遵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有关规定,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渔船生产作业中出现海洋哺乳动物误捕、意外伤害和死亡情况未向当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或存在偷捕、留存、转运和食用等现象的,以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为依据,一年内有关于海洋哺乳动物保护违规处罚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六)环境污染防控(10%)。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可给予该部分补贴。以“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记录”防污染设备记载情况为依据,无安装防污染设备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七)安全生产管理(10%)。海洋捕捞渔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以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为依据,一年内被因安全生产管理违规处罚1次或安全生产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给予当年50%该部分补贴;一年内违规处罚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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