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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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全面贯彻《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等文件要求,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一)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等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三)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便于操作,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预案编制。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五)各有关单位应于 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10日内(4月1日前)报我局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一式二份):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二)市环保局在接收报备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三、应急预案实施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修订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程序重新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决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是否需要重新评估。 (四)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至少一次。 四、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及时修改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及时备案和未按照预案落实相关措施,或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后,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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