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目 录
1.1 指导思想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1.5 防御重点 2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架构 3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4
2.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架构及职责 5
2.1.4 市防指防汛应急前方指导组 5
2.1.5 市防指工作专班 6
2.1.6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6
2.2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4
2.3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4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4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14
3.1 预防预警信息 14
3.1.1 信息报告 14
3.1.2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6
3.1.3 工程信息 16
3.1.4 灾情信息 18
3.2 预防预警行动 19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9
3.2.2 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23
3.2.3 暴雨预警行动 24
3.2.4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25
3.2.5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25
3.2.6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26
3.3 预警信息发布 27
3.4 预警支持系统 28
3.5 预警响应衔接 28
4 应急响应 29
4.1 四级应急响应 30
4.1.1 启动条件 30
4.1.2响应行动 30
4.2 三级应急响应 32
4.2.1 启动条件 32
4.2.2 响应行动 33
4.3 二级应急响应 35
4.3.1启动条件 35
4.3.2 响应行动 36
4.4 一级应急响应 41
4.4.1 启动条件 41
4.4.2 响应行动 41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6
5抢险救援 46
5.1水利工程出险 46
5.2 山洪、地质灾害 47
5.3 城市严重内涝 48
5.4 人员受困 49
5.5 重要基础设施受损 49
5.6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 51
5.7 大规模人员滞留 51
5.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2
5.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3
6 信息报送及发布 53
6.1 信息报送 53
6.2 信息发布 54
7 善后工作 55
7.1 善后处置 55
7.2 调查评估 55
7.3 恢复重建 55
8 预案管理 56
8.1 预案编制修订 56
8.2 预案解释 57
8.3 预案实施时间 57
附件1 58
附件2 60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和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提供强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台风灾害,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造成的影响及其引发的衍生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统一指挥、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及时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市委、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资源予以支持。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坚持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业救援与群众自救相结合。建立健全以防城港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和武警部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5 防御重点
(1)组织海上作业船只回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
(2)组织容易受风暴潮影响区域的群众安全转移,保障滨海旅游、近海养殖等受台风影响人员的安全。
(3)组织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洪易涝区、危旧房等危险区域的群众安全转移。
(4)保障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
(5)保障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防台风安全。
(6)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安全。
(7)保障尾矿坝工程安全和采矿(石)场人员安全。
(8)组织学校(含幼儿园)师生转移避险,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架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防汛应急和抗旱减灾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的副市长
分管水利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防城港军分区副司令员
对应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对应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红十字会、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防城港海事局、武警防城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陆军边防31639部队10分队、市气象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移动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联通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广西电网公司防城港供电局、市供销社、那板水库管理中心、广西防城港北投水务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工务段、防城港市小峰水库管理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一般情况下,市防指工作由指挥长负责,紧急或极端情况下(如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灾害仍不断加剧等情况),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其他市领导根据需要加入到市防指指挥岗位。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救灾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拟定市级有关政策和制度等,及时掌握全市风情、雨情、水情、险情、汛情、灾情,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台风、洪涝灾害应急处置。
2.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架构及职责
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日常工作由市应急局承担。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市防汛办主任。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分管或有关负责同志和市应急救援中心主任兼任市防汛办副主任。
市防汛办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防城港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防城港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防城港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指导相关部门编制部门专项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风情、汛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
2.1.4 市防指防汛应急前方指导组
市防指组建防汛应急前方指导组(以下简称前方指导组,组成人员见附件1),分别由分管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工信等工作的副市长牵头,配备一支相关领域专家团队,一支抢险救援救灾队伍,一批抢险救援装备,市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工信等部门视情每组参加1名处级领导干部,并负责联络协调。
市防指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市级成立前方指挥部的,由市防指前方指导组会同当地党委、政府成立前方指挥部,牵头市领导担任指挥长,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指挥长。
2.1.5 市防指工作专班
市防指根据需要组织成立防汛指挥调度、水库河道及山洪灾害、城乡内涝、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气象水文服务保障、防汛物资保障、电力通信及交通保障、医疗卫生防疫、宣传和舆情引导、安全保卫及交通管控、专家技术服务等12个工作专班(专班职责及组成人员见附件2),在市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1.6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汛办日常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救灾专班、防汛物资保障专班工作。负责编制市级防汛抗旱工作方案、预案,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专项方案、预案。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救援物资、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救援被围困人员。负责水旱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后救助,统一发布灾情。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汛期安全度汛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河道及山洪灾害专班、专家技术服务专班工作。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重要防洪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拟定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点水闸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保证任务。负责水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水工程调度、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洪涝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市应急局、气象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等单位在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开展防洪会商;按照市防指工作部署,协助市应急局开展险情处置。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物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3)市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引导专班工作。组织全市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新闻宣传工作,统筹灾害重大舆情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组织重大灾害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舆论引导及防汛抗旱相关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防汛工程建设、防汛应急抢险以及抗旱工程、水源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并积极争取所需资金;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做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按程序组织调拨。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防汛抗旱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6)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编制防汛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防灾避险意识,及时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转移。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灾害应对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7)市公安局:负责安全保卫和交通管控专班工作。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和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毁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设施以及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同交通、应急等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力量物资远程投运、免费快速通行保障,必要时对防台、防洪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8)市民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9)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市本级防汛抗旱工作所需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应急局、水利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到各受灾地区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专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排查、预防、治理、监测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加强防灾避灾知识宣传,指导各地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及时动员转移受威胁群众。在紧急防汛期,负责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地的防汛排涝及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督促物管小区及有物业管理的地下车库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城市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防洪涝灾害、防台风工作的预警信息发布。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2)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城乡内涝防汛专班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内涝灾害预防、治理,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生活垃圾处置场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度汛;负责及时排除汛期因树木倒伏造成的不便和危害。负责台风、洪涝灾害发生后城市环卫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安全度汛;负责保障全市公路、桥梁、运输船舶的安全度汛;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涵修复,保证防汛道路畅通;组织防汛抢险、救灾及重点度汛工程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发生大洪水时,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送抢险救灾及撤离的人员。协同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力量物资投运、免费快速通行保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灾情信息调度,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及部门组织农村洪水淹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组织农作物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回复相关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抗旱农业机械调度;组织指导农田积水抽排。负责台风来临前组织海上作业渔船渔排回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做好跨区域避险渔船的协调管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5)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水文服务保障专班工作。负责全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为防汛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发布全市雨情,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负责气象灾害风险预测、分析、评估;为防汛抢险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6)广西沿海水文中心:负责全市河道水情监测,及时发布预测预警预报,为防汛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江河洪水风险预测、分析、评估。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7)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林场、林区防台、防洪涝灾害工作和汛期与洪涝灾害期漂木管理、阻水漂木清除工作,组织供应防汛防洪涝灾害抢险所需木材。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8)市商务局、供销社:负责做好水旱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9)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化旅游企业做好防汛减灾工作。指导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指导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在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配置旅游线路;及时向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发布台风、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A级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配合市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台风、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防疫专班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医疗保障,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1)市海洋局: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发布;负责海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2)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相关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参与国内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3)防城港海事局:负责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布航行警告及提供预警信息;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发布航行警(通)告;履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开展所辖范围内的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4)防城港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武警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行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防汛抢险技能训练;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和军用航空器使用相关事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陆军边防31639部队10分队、武警防城港支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应急救援专班工作。负责全市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7)那板水库管理处:负责那板水库的洪水调度和水库安全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8)防城港市小峰水库管理所:负责小峰水库的洪水调度和水库安全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9)防城港供电局:负责所辖电力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抗旱、抢险、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电力供应。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30)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负责做好集团内洪涝灾害和台风防御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31)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防城港分公司、中国联通防城港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防台安全,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和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优先保证抢险救灾的通信需要;在紧急或极端情况下,全网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32)广西防城港北投水务有限公司:组织做好所属水库(水电站)、渠道安全度汛和防汛抗旱制度化建设工作;执行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工程度汛措施。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33)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工务段:负责辖区内铁路设施及相关工程的防洪、防台安全,确保防汛抢险铁路畅通,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2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立工作专班,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应急工作。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明确防汛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应对措施。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工信、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气象、消防救援机构、解放军、武警部队、电力等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或系统,须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属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突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1)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和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等信息。
(2)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台风发展趋势等气象形势分析和其它重大气象变化。
(3)水文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江河水情分析和重要水情变化。
(4)各级海洋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风暴潮形势分析和重要潮情变化。
(5)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利工程重大险情信息和重大山洪灾害信息。
(6)各级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城市内涝重大涝情信息。
(7)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重大地质灾害信息。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9)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传达至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乡级党委政府办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并负责传达至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乡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10)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组织对台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风暴潮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受台风或其衍生灾害影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当预报即将发生风暴潮灾害时,海洋部门应加密发布风暴潮预警和实况信息,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工程信息
3.1.3.1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现风暴潮黄色预警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
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所辖地区发生洪水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自治区防指和自治区水利厅并抄报市防指和市水利局,其他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1小时内上报市防指和市水利局。
(2)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灾情信息
(1)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整体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和市应急局,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上报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市防指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广泛开展防汛、防台风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各县(市、区)行政首长进行防汛备汛,提高领导干部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突能力。各县(市、区)防指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责任人的培训。
(2)组织准备。市防指要督促各地落实重要防洪城区(市、县)和水库防汛责任人,在汛前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行政区域及水库、河道、险工险段、水闸、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防汛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防汛责任人必须按要求履行防汛职责,入汛后必须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防汛关键期必须加强值守备勤、在岗在位;遇到灾害紧急期必须进入应急岗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3)工程准备。水利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山洪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有效。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在汛前开展城市排水防涝的隐患排查治理。自然资源部门在汛前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工矿企业、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有紧急避险安置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按照专项规划和预案,做好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工作。
(4)预案准备。市防汛办要指导督导各县(市、区)防指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一水库一案、一县(市、区)一案、一乡镇(街道)一案、一村(社区)一案的要求,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形成全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市应急局负责修订《防城港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市水利局负责下达中小(1)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组织辖区内各大中型水库调度方案、市本级防御洪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修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修订《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防城港供电局负责修订《防汛电力保障应急预案》,市工信局负责修订《防汛通讯保障应急预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本行业、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报备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汛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
(5)物资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鼓励基层政府采取协议储备的方式充分利用民间物资,作为政府储备物资的有益补充。有防汛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避险转移安置准备。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坚持“避险为要”,制定应急避险预案,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低洼易涝区、涉山涉水景区、危旧房等危险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对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明确责任人。
(8)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登记制度,落实常态化巡查与台风及其衍生灾害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应指导各地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低洼易涝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防汛防台风巡查登记制度,督促落实台风灾害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开展对学校(含幼儿园)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防汛防台风巡查排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开展对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交通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开展对旅游景区(点)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应急部门应开展对尾矿坝、采矿(石)场等的防汛巡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应开展对渔业养殖、捕捞行业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海事部门应开展对交通运输船舶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巡查工作。
(9)应急演练。各级防指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市防指每年举行一次防汛防台风抢险综合演练。各县(市、区)防指和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演练,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和相关技术支撑队伍集中训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实际,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防汛防台风应急演练。
(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1)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将台风动态及未来趋势预报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级海洋部门密切监测风暴增水与潮位情况,及时发布风暴潮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将风暴潮灾害动态及未来趋势预报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市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县(市、区)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等部门,预警区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好停课工作,工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视情做好停工、停业工作,以及渔船回港、渔排(蚝排)防风加固和渔民、海上养殖人员上岸避险等工作。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设区市调度到乡镇(街道)领导、县(市、区)调度到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视情采取“关、停、管、转、救”措施,即预警区关闭受影响的地下场所和低洼地区、停止所有户外活动、管控危险区域、转移受威胁人员、救援遇险群众。
(4)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5)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防台风“四个百分之百”措施,即海上作业船只百分之百回港、渔船渔排人员百分之百上岸、沿海养殖人员百分之百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百分之百转移;做好沿海薄弱堤防加固工作和低洼区域防潮准备。
(6)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电站)和海河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7)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道路交通、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
3.2.3 暴雨预警行动
(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服务,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2)各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县(市、区)教育、工信、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预警区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好停课工作,工信、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视情做好停工、停业工作。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市调度到乡镇(街道)领导、县(市、区)调度到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视情采取“关、停、管、转、救”措施,即预警区关闭受影响的地下场所和低洼地区、停止所有户外活动、管控危险区域、转移受威胁人员、救援遇险群众。
3.2.4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4)各级水利部门加强堤防、水闸等工程的巡查防守,排查风险隐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完成整改。
3.2.5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各单位各区域和重点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施设备,群责群防做好城市内涝的防御和自身防护工作;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积水点的排涝应急处置。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6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按部门职责发布预警。
(2)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当地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责任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 预警信息发布
(1)气象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范围和等级,及时发布台风预警。台风预警根据台风逼近时间和强度由高到低划分为4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台风红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区;
台风橙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区;
台风黄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区;
台风蓝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区。
同时,气象部门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发布暴雨预警;海洋部门根据受台风影响情况,发布风暴潮预警和海浪预警;水文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发布洪水预警。
(2)各级气象、水文、海洋、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防汛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4)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受影响区域,传达到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台风风暴潮风险图、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地质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相关图件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5 预警响应衔接
(1)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海洋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并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健全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办应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并做好相关预警和应急响应衔接工作。
(4)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按照台风影响的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等级。市防汛办(市应急局)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对符合防御台风应急响应条件的,相关部门和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组织好抢险救援救灾,并同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指。市防指相关部门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不得低于市级。
4.1四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御台风四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发生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防指。
(2)市防汛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视频连线有关县(市、区)指挥机构进行动员部署。
(3)市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对重要防汛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市党政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要求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4)农业农村部门迅速部署和组织出海作业渔船渔排回港,船上和渔排养殖人员上岸避风避险等相关工作。所有海上作业渔船必须全部回港避风,船上人员必须全部上岸避险。做到船只100%回港,人员100%上岸。
(5)气象和海事部门及时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出防台风预警信息,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高空建筑设施的防台风安全防范工作。
(7)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作物的抢收和防风加固措施。
(8)市消防救援支队、水利局、城市管理监督局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9)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10)电力、通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11)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12)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日12时报告台风动向及汛情的发展变化,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广西沿海水文中心每日12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12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市农业农村局每日12时报告全市渔船回港避风和人员上岸情况。市应急局每日12时报告台风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3)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属地县级防指每日18时向市防指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4.2三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御台风三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发生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防汛办主任组织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农业农村、宣传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市防指副指挥长、防办主任或副主任在市防汛办办公地点(市应急局)值班。市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对重要防汛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市党政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要求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防指发布加强防御工作通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防指。
(4)市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属地防台抢险救援。市消防救援支队、水利局、城市管理监督局等部门预置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5)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海上作业船只、船上人员和渔排养殖人员回港上岸,对拒不回港上岸的船只及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撤离措施。准确收集海上作业渔船回港、船上人员和渔排养殖人员上岸避险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水利部门做好水库、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防洪监控工作,安排足够值班人员,加密监测巡查次数,做好应急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的准备。
(7)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督促检查,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力量安全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8)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适时关闭滨海及受台风影响区域旅游景区(点),向社会公告关闭信息,并采取措施安全疏散在景区内的游客。
(9)海事部门维护运输船舶防台风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对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10)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组织落实各项防风措施,对园林树木进行加固防护。做好城市内涝防范工作,派出人员对低洼地区进行巡查,对可能受内涝严重影响地带的群众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11)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12)电力、通信、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13)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14)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日8时、20时报告台风动向及汛情的发展变化,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广西沿海水文中心每日8时、20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市农业农村局每日18时报告全市渔船回港避风和人员上岸情况。市应急局每日18时报告台风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5)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台风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4.3二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御台风二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发生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向市防指指挥中心(市应急局)集结,市防指工作专班在市防指指挥中心(市应急局)集中办公。
(2)市防指副指挥长在市防指(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值班,组织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宣传、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3)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相关市领导带领的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水利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城市管理监督的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城市管理局监督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工业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信的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工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的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应急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对应分管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指定副市长或对应的政府副秘书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4)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防指。
(5)市消防救援支队、水利局、城市管理监督局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海事部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及时组织开展对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防城港供电局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铁塔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分区、防指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对可能发生的大风刮断树木、山体滑坡等阻碍交通障碍物采取措施及时清除。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7)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市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8)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做好市防指指挥中心集中办公人员办公和生活保障工作;通信、电力、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市防指指挥中心应急通信、应急供电、交通疏导和应急救护等工作,保障市防指指挥中心正常运转。
(9)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台风动向及汛情的发展变化,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广西沿海水文中心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8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18时报告全市渔船回港避风和人员上岸情况。市应急局每日8时、18时报告台风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台风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8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0)台风影响区的党委、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1)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的县级领导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台风影响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凹式立交桥、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降低负荷。
台风影响区城市管理监督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文化旅游活动,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地方防指根据市防指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4.4一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御台风一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发生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向市防指指挥中心(市应急局)集结,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市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滚动研判防汛、防台形势,视频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协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指挥长令,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防指。
(3)市防指指挥长或其指定的副指挥长在市防指指挥中心(市应急局)值班,各工作专班在市防指指挥中心(市应急局)24小时集中办公。
(4)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相关市领导带领的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水利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城市管理监督的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城市管理局监督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工业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信的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工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的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应急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对应分管副市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指定副市长或对应的政府副秘书长带领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5)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指前方指导组带队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长。
(6)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消防等部门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海事部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及时组织开展对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防城港供电局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铁塔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分区、防指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8)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市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9)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做好市防指指挥中心集中办公人员办公和生活保障工作;通信、电力、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市防指指挥中心应急通信、应急供电、交通疏导和应急救护等工作,保障市防指指挥中心正常运转。
(10)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台风动向及汛情的发展变化,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广西沿海水文中心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全市渔船回港避风和人员上岸情况。市应急局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台风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4,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台风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8时、14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1)台风影响区的党委、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2)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的县级领导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台风影响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凹式立交桥、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降低负荷。
强降雨区城市管理监督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文化旅游活动,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利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防指根据市防指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13)请求自治区防指调动相关抢险队伍帮助救援。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防指根据台风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出现下列条件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当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2)灾情基本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基本恢复。
5抢险救援
5.1水利工程出险
台风以及其引起的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地方水利部门立即组织抢早抢小,全力做好险情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地方防指和上级水利部门。
(2)属地政府及时组织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上级防指根据险情实际或地方请求,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
(4)水利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地方防指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消防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疏散和营救工作。
(6)协调驻港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7)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2 山洪、地质灾害
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引发山洪暴发,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市防指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地方防指视情设立前方指挥部,全力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指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4)市气象局,水利局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
(5)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6)消防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疏散和营救工作。
(7)协调驻港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8)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5.3 城市严重内涝
台风带来的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1)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立即将险情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地方防指立即将险情报告上级防指。
(2)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立即调动排水抢险力量开展抽排水,属地防指协调救援装备、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3)地方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部门加强交通管制、疏导。电力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4)市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排涝抢险救援工作。
(5)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指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水利局视情增派专家组。
5.4 人员受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台风引发的洪水围困。
(1)属地防指立即将人员受困情况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开展营救工作。
(3)上级防指联系地方防指,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听取救援工作方案,提出要求建议。
(4)市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人员搜救转移工作。
(5)属地政府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5.5 重要基础设施受损
因台风及其引发的暴雨洪水造成交通严重受阻,供电、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大范围中断。
(1)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将险情、灾情报告地方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地方防指及时将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市防指,市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防城港供电局、北投水务公司等单位根据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指指挥中心提供技术支撑。
(4)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受损公路的抢修,做好公路保通;市公安局指导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防城港供电局组织受损公用电力设施的抢修,协调电力调度,开展抢修复电;市工信局指导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讯线路、设施;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协调灾区应急供气,组织开展受损设施抢险;北投水务公司协调灾区应急供水。市防指协调队伍、物资支援险情抢护。
(5)组织协调其他社会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6)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工程抢修情况,提醒市民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5.6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
因台风及其引发的暴雨洪水,需紧急组织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或异地安置。
(1)地方防指立即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协调人员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防指。
(2)市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做好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
(3)属地政府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救灾物资。
(4)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金保障。
5.7 大规模人员滞留
铁路、公路等交通系统因台风及其引发的暴雨洪水大范围瘫痪,火车站、汽车站等站场内滞留大量人群。
(1)地方防指立即成立前方指挥部,调派公安、安保等力量做好秩序维护,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做好医疗保障,调拨食品、饮用水解决滞留人员饮食问题,全力安抚、疏散滞留人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2)市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全力做好滞留人员疏散,安抚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维护现场秩序。
(3)市交通运输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工务段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指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4)各部门加快抢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输能力。
(5)广泛宣传站场滞留情况,呼吁旅客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6)组织慰问活动,及时安抚滞留群众情绪,及时就近安排解决滞留人员住宿问题。
5.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预计可能发生灾害时,预报预警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洪涝灾害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台风造成灾害或衍生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风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6 信息报送及发布
6.1 信息报送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应急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情管理杜绝信息迟报瞒报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各级防指要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交通、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及时报告工程设施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要在险情灾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告市防指,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后续根据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可能导致水库垮坝、重要堤防决口、重大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灾情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杜绝在其他信息中
一并上报。
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市、县两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各类防汛信息。市防汛办及时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监督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等成员单位在2日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汛办,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至市防汛办。
6.2 信息发布
防汛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各级防指统一发布。台风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要及时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要及时报告市防指。
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前、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7 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置
属地政府根据台风造成的灾害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台风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慰、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7.2 调查评估
台风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组织应急、水利、城市管理监督、交通、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当地党委政府也要积极对台风灾害处置进行复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7.3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台风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气象、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县(市、区)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台风灾害损失情况,出台支持受灾地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市应急局根据各地倒损民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民房情况进行评估,做好受损民房的质量评估工作。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应急局名义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报送拨付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根据各县(市、区)政府或其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结果,市应急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有关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管理,结合日常检查、预案演练、防汛救灾等工作实际,及时组织预案评估,以预案实用管用为重点,适时修改完善,强化预案内容规范和预案衔接顺畅,增强预案体系整体性、协调性、实效性。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台风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其他专项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时,以本预案为准。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防指防汛应急前方指导组组成人员
2.市防指工作专班职责及组成人员
附件1
市防指防汛应急前方指导组组成人员
一、河道、水库和山洪灾害险情前方指导组
组 长:分管水利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水利局负责同志
专 家:水利专家2名、气象专家1名、应急救援专家2名
队 伍:属地消防救援队伍
联络员:市水利局、应急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
二、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前方指导组
组 长: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同志
专 家:地质灾害专家2名、气象专家1名、应急救援专家2名
队 伍:属地消防救援队伍
联络员:市自然资源局、应急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
三、城镇内涝应急前方指导组
组 长:分管城市管理监督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同志
专 家:市政排水专家2名、气象专家1名、水利专家1名、
应急救援专家1名
队 伍: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抢险救援队、属地消防救援队伍
联络员: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应急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
四、工业企业重大险情应急前方指导组
组 长:分管工信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工信局负责同志
专 家:安全生产专家2名、气象专家1名、应急救援专家2名
队 伍:属地消防救援队伍
联络员:市工信局、应急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
五、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应急前方指导组
组 长:分管应急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负责同志
专 家:安全生产专家2名、气象专家1名、市政排水专家1名、应急救援专家2名
队 伍:属地消防救援队伍
联络员:市应急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
附件2
市防指工作专班职责及组成人员
1.防汛指挥调度专班。配合指挥长、副指挥长防汛指挥调度,做好相关会务服务保障;负责收集汇总各工作专班及前方指挥部的应急抢险信息,拟制信息报告(专报、快报),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及有关单位、机构汇报,下达市防指防汛抢险命令;提供雨情、水情、汛情预测。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单位:市应急局、水利局、气象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
2.水库河道及山洪灾害专班。负责水库、河道、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点水闸等工程调度和度汛措施落实,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御、治理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指导各地政府和基层群众及时组织动员转移受威胁群众。牵头单位:市水利局;成员单位:北投水务公司。
3.城乡内涝专班。负责城市内涝、农村积水的抽排工作,负责城市、乡村街道和公共场所淤泥清理工作,指导社区(村)群众居住区排涝清淤工作;指导各地政府和基层群众及时组织动员转移受威胁群众。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成员单位:市水利局、消防救援支队。
4.地质灾害专班。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预防、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指导各地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5.应急救援救灾专班。负责抢险救援救灾期间,统筹协调各类救援力量、部队兵力快速投送,组织制定抢险救援力量调配方案,指导抢险救援和灾后救助工作科学有效实施。牵头单位: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城市管理监督局、发展改革委,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支队、陆军边防31639部队10分队。
6.气象水文服务保障专班。负责气象水文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发布全市雨情水情,做好暴雨洪水灾害气象水文风险预测、分析、评估。牵头单位:市气象局;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
7.防汛物资保障专班。负责防汛抢险所需资金物资筹集分拨,做好救援救灾装备物资调运工作,负责救灾期间社会捐赠和管理,负责抢险救援指挥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后勤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商务局、供销社、红十字会。
8.医疗卫生防疫专班。负责受灾地区群众医疗、卫生防疫消杀、畜禽免疫和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及部门开展农村洪水淹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9.电力通信及交通保障专班。负责防汛抢险期间各成员单位、前方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网络畅通、受损通信设备抢通修复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电力供应保障,以及抗洪抢险油料供给保障,负责运送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抢险救灾人员,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车辆,为防汛专用车辆通行提供必要方便条件。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局、防城港供电局。
10.宣传和舆情引导专班。负责全市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新闻宣传工作,统筹灾害重大舆情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引导处置工作,组织重大灾害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动员志愿者参与抢险救援,配合公安机关管控重大灾害的网络谣言。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公安局。
11.安全保卫及交通管控专班。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救灾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负责暴雨区和灾区交通管控工作,及时疏导车辆及行人,引导救灾人员及车辆快速有序通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监督局。
12.专家技术服务专班。负责组织制定防汛抢险方案、险情处置技术方案,对各县(市、区)防汛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牵头单位:市水利局;成员单位: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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