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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2023-07-19 17:01     来源: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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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20235

1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1

2 组织指挥体系2

2.1 市级指挥机构2

2.2 县(市、区)级指挥机构3

2.3 现场指挥机构3

2.4 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4

2.4.1 应急指导组4

2.4.2 应急专家组4

3 响应机制5

3.1 海洋灾害事件分级5

3.1.1 一般海洋灾害事件5

3.1.2 较大海洋灾害事件6

3.1.3 重大海洋灾害事件6

3.1.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7

3.2 分级响应8

3.3 先期工作9

3.3.1 形势预判9

3.3.2 组织部署10

4 应急响应行动11

4.1一般海洋灾害(四级应急响应)11

4.2 较大海洋灾害(三级应急响应)12

4.3重大海洋灾害(二级应急响应)13

4.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一级应急响应)14

4.5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16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16

4.7 响应终止17

5后期处置17

5.1 善后处置17

5.2 调查评估17

6保障措施18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18

6.2 资金保障18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18

7附则19

7.1 名词解释与说明19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20

7.3 预案解释部门20

7.4预案实施时间2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以下简称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市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防城港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海洋灾害的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防城港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海洋灾害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属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我市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地区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海洋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危害和影响。

4)我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

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指挥机构,市、区级指挥机构及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1 市级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防城港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海指,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海洋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协助分管应急、海洋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海洋局主要负责同志,防城港军区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海洋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和储备局,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防城港海警局,防城港气象局、市红十字会、防城港海事局、防城港供电局,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防城港分公司、中国联通防城港市分公司。

防城港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指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海指日常工作,市海洋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市海指办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应急局负责海洋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2.2 县(市、区)级指挥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组成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海洋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海洋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

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

及新闻宣传、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较大海洋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一般海洋灾害发生后县(区、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应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到海洋灾害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除海啸灾害外风暴潮、海浪灾害的现场指挥部可与洪涝灾害、台风灾害的现场指挥部合并以便统筹协调。

2.4 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

海指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海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4.1 应急指导组

应急牵头,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委、海洋局,防城港海事局及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沿海县(市、区)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2 应急专家组

海洋局牵头,市应急局、气象局、防城港海事局及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灾害趋势研判工作;为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参考建议和业务咨询。

3 响应机制

3.1 海洋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海洋灾害事件分为一般海洋灾害事件较大海洋灾害事件重大海洋灾害事件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4个等级。

3.1.1 一般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为一般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防城港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防城港沿海,或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在离岸100公里以内。

2)海洋部门发布防城港近岸海域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防城港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北部湾海域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北部湾海域出现6米至9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4)海洋灾害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

3.1.2 较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较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防城港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防城港近岸海域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防城港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北部湾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北部湾海域出现9米至14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4)海洋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3.1.3 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防城港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防城港近岸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防城港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北部湾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北部湾海域出现14米以上的有效波高。

4)海洋部门发布防城港沿岸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防城港沿岸产生0.3米至1米(不含)的海啸波幅。

5)海洋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3.1.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防城港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防城港近岸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防城港近岸海域出现6米以上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防城港沿岸海啸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防城港沿岸产生1米以上的海啸波幅。

4)海洋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 分级响应

根据海洋灾害事件分级情况将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二级级和四级

发生一般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受影响的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海指、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级应急响应。受影响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海指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重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在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自治区海洋局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市海指领导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级应急响应。

在自治区海指的领导下,市海指负责指挥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全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灾情超出灾害发生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或者海洋灾害影响到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或者在重要时段发生较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3 先期工作

3.3.1 形势预判

预计风暴潮将对防城港沿岸造成灾害时海洋部门应至少提前72 小时发布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达到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海浪将对防城港沿海及北部湾海域造成灾害时海洋部门应至少提前 48 小时发布海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当热带气旋生成于南海或北部湾海域提前发布风暴潮、海浪消息时间不足72小时或48小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发布警报。

预计将出现影响防城港的海啸灾害时海洋部门应及时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下发的海啸警报并迅速组织制作海啸淹没范围图、提出转移指导意见等供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考。

根据需要可由海洋部门牵头组织气象、水文、应急、地震等部门开展会商防城港沿海及北部湾海域可能受影响的情况进行研判。

3.3.2 组织部署

发布风暴潮、海浪消息或风暴潮、海浪、海啸警报后海洋部门应加强海洋灾害监测和预警工作监测、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及时向海指办及受影响的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信息。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海洋部门应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展动态指导、协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受影响的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沿海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海洋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组织海上船只回港及作业人员上岸。

4)对重大应急措施作出决策。

5)组织危险区域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群众避灾疏散。

6)及时向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海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 应急响应行动

4.1一般海洋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每日1次(10时前)向海指办、受影响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海指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2)受影响的县(市、区)根据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受影响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受影响的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准备组织危险地区人员和海上作业人员分时段、分批次撤离通知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向公众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等。

4)市海指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应急响应的指导、督促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指导。

5)海指办及时了解海洋灾害实时情况、预测预报情况、受灾情况和当地应对工作情况委、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海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市海指办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较大海洋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每日2次(10时、16时前)向市海指办、受影响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市海指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2)受影响的县(市、区)根据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受影响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受影响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沿海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准备;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险做好暴潮巨浪高危区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督促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指导沿海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落实防潮、防浪措施;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向公众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4)市海指办及时了解海洋灾害实时情况、预测预报情况、受灾情况和当地应对工作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市海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市海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应急响应的指导、督促工作。

4.3重大海洋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9时、16时、22时前)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加密预报频次并及时调整灾害警报级别;及时向市海指办、受影响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市海指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相关信息频次不低于每3小时1次;组织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及时提供给市海指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参考。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最新监测分析预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

2)市海指办提出启动海洋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海指同意。

3)市海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海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视频会商会研究和部署防御工作。

4)市海指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沿海县(市、区)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做好抢险救援和救灾安置工作。必要时实行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市海指及相关成员单位向预报重点区域、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应急指导组组织指导灾害防范应对和救援救灾工作。

6)海洋、气象、水利等成员单位进驻市海指办联合开展工作。

7)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薄弱海堤巡查与监测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管理严令禁止渔船出海;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交通运输部门向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管理运营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并适时实施关闭;应急部门督促核电厂、沿海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协调和组织对遇险船只、人员的救援;宣传部门协调相关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次正确引导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8)市海指统一协调指挥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视情请求驻港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4.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6时、12时、18时、24时前)各类实况数据和相关信息发布频次不低于每2小时1次当潮位超过红色警戒潮位后每隔 10 分钟报告1次潮位情况并向市海指和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具体防范应对建议。气象部门加密对天气趋势的监测和预报频次及时报送最新监测分析预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

2)市海指提出启动海洋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3)市海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市海指全体成员、市级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商会全面动员和部署防御工作。

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市海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沿海县(市、区)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市海指及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增派工作组;市海指办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海上船只回港、船上人员上岸及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情况确保受威胁人员全部转移并妥善安置。

6)海洋、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海事、电力、通信管理、公安等成员单位进驻市海指办联合开展工作。

7)水利部门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农业农村部门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海上船只全部回港船上人员全部上岸回港船只全部落实防灾措施;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交通运输部门关闭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并落实防灾措施;应急部门督促核电厂、沿海企业等停止生产防止造成次生灾害、事故;海事部门组织水上救援力量待命全力救援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宣传部门协调相关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8)市海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海洋灾害发展情况、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9)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港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应急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4.5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海洋灾害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当快速、准确重要信息1小时内上报。市海指办接到重大、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灾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自治区海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

全市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逐级做好海洋灾害灾情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灾害发生后沿海各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协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统计本地区相关海洋灾害灾情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48小时内报市海指市海指汇总、审核后24小时内报自治区海指。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海洋灾

害发生后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海洋灾害事件等级和分级管理权限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灾害基本情况、发展趋势政府应对措施及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正式启用广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市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迅速澄清谣言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4.7 响应终止

当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发生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

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报批后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5.2 调查评估

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执行。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海洋灾害监测资料通过数据通信网络、VSAT卫星通信系统等进行数据传输。沿海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沿海乡镇海洋灾害预报通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乡镇灾害应急通信系统保障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海洋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应急部门应当配置必要的应急通信装备满足现场指挥调度需要。

全市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联络通讯录各成员单位联系人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6.2资金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预案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及各类移动新媒体等载体利用“6·8”世界海洋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在城市广场、社区、校园、乡镇集市等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海洋灾害演练海洋、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定期对观测、监测与预报等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与说明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的现象。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

水造成的灾害。

海浪: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海浪灾害: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

海啸: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

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近海海域: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海指成员单位及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

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

市应急局应会同市海洋局等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应急局、海洋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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