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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3-07-19 17:07     来源: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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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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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

1.1指导思想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1

1.5灾害分级2

2主要任务2

2.1组织灭火行动2

2.2解救疏散人员2

2.3保护重要目标2

2.4转移重要物资3

2.5维护社会稳定3

3组织指挥体系3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3

3.2成员单位职责4

3.3扑救指挥8

3.4专家组10

4处置力量10

4.1力量编成10

4.2力量调动10

5预警和信息报告11

5.1预警11

5.1.1预警分级11

5.1.2预警发布11

5.1.3预警响应11

5.2信息报告12

6应急响应12

6.1分级响应12

6.2响应措施13

6.2.1扑救火灾13

6.2.2转移安置人员14

6.2.3救治伤员14

6.2.4保护重要目标14

6.2.5维护社会治安14

6.2.6发布信息15

6.2.7火场清理看守15

6.2.8应急结束15

6.2.9善后处置16

6.3市层面应对工作16

6.3.1级响应16

6.3.2级响应17

6.3.3级响应18

6.3.4级响应19

6.3.5启动条件调整21

6.3.6响应终止21

7综合保障21

7.1输送保障21

7.2物资保障21

7.3资金保障22

7.4通信与信息保障22

8后期处置22

8.1火灾评估22

8.2火因火案查处22

8.3约谈整改23

8.4责任追究23

8.5工作总结23

8.6表彰奖励23

9附则24

9.1涉外森林火灾24

9.2预案演练24

9.3预案管理与更新24

9.4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24

9.5预案解释24

9.6预案实施时间24

附件126

附件236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安全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分级响应措施指南》《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本行政区域外发生并对防城港市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应对主体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涉及跨县市、区级或乡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侦察火场、研判火情、扑打明火、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物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市人民政府

副秘书长

协助副市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市人民政府

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

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

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

防城港军分区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外事办、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林业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防城港支队、防城港日报社、防城港市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公安局、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发展改革:负责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督促教育行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进学校、上课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意识。

市科技局:支持开展森林防灭火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指导帮助森林防灭火科技成果登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城港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协调市内医药生产企业相关药品的应急调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森林火灾周边、重要目标、重要设施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做好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火场警戒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指导督促森林公安做好森林火灾防范处置及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查处等工作,协同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森林防灭火经费保障,落实全市森林防灭火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所需要的地理信息资料、影像等,协调、指导市、各县(市、区)解决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森林消防救援专用车辆的划定工作,并做好森林消防救援专用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免收公路通行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力,为扑火人员和装备物资快速运输提供运力保障。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抓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火灾防控措施落实。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派出医疗卫生工作队和相关专家赴火灾现场支援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做好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因公牺牲烈士的优待抚恤相关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航空护林,指导、监督卫星热点2小时核查反馈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护林联防工作;组织编制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外事办:协助开展森林防灭火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中越边境森林防灭火联防、森林火灾火情通报、应急协调联络扑火飞机及人员出入境等提供积极帮助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火情监测、督促检等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林业或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林业或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国有林场林区做好卫星热点2小时核查反馈、森林火灾统计、森林火灾调和损失评估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林业或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林业或者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早期处置和火灾信息汇总报送工作,组织、协调林业或者自然资源部门、国有林场林区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物资运输工作,督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标准、森林火灾预案响应机制并指导实施。必要时,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防城港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用兵需求,为市内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协调提供相关支持和保障。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技能训练,做好受领任务准备;按照有关规定支援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技能训练,开展森林火灾扑救装备建设,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各项装备;支援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及重点林区、重要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灭火作业;与市防灭火办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防城港日报社: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扑救情况以及森林防灭火宣传。

防城港市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落实森林防灭火免费无线电专用频率调配,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公用无线通信工作保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防城港分公司:负责发送关于市防灭火的宣传短信,按照市应急短信发布流程发送森林防灭火应急短信。

3.3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周边市烧入防城港或者防城港烧出周边市的森林火灾的扑救,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由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指挥工作;至少一名副总指挥由专业指挥员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灭火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自治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坚持“三先四不打”和“十个严禁”,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不得直接指挥扑火行动;严禁地方部门领导或乡(镇)领导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任总指挥(不包括火情早期处理);严禁行政指挥代替专业指挥;严禁多头指挥、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严禁现场指挥部和指挥员未经火场勘察、态势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直接部署力量、展开扑火行动;严禁在火势迅猛的火头正前方和从山上向山下,以及梯形可燃物分布明显地域直接部署力量;严禁指挥队伍从植被垂直分布、易燃性强、郁闭度大的地段接近火场;严禁指挥队伍盲目进入陡坡、山脊线、草塘沟、单口山谷、山岩凸起地形、鞍部、山体滑坡和滚石较多地域等危险地形,以及易燃灌木丛、草甸、针叶幼树林、高山竹林等危险可燃物分布集中区域贸然直接扑火;严禁在未预设安全区域和安全撤离路线情况下组织队伍扑火;严禁组织队伍在草塘沟、悬崖陡坡下方、可能二次燃烧的火烧迹地、火场附近的密林等区域休整宿营。

3.4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林场(自然保护地)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要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指挥部统筹协调,调出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调动并提供相关保障。

需要自治区层面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我市扑火时,由市应急局向自治区应急厅提出申请。

需要调动本市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由军分区负责协调。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其办公室发布橙色高度危险、红色极度危险预警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视情对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森林火灾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调配力量加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和火场态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根据气象、地形、环境和火情,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迅速组织辖区内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自治区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邻近设区市、自治区直属林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救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当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可燃物情况和火场态势,在扑救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救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采取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继续组织当地扑救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当地扑救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火场清理和看守的任务。

6.2.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导致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市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层面应对工作设定级、级、级、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1明火持续6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

2火场面积超过10公顷且明火仍未扑灭的

3森林火灾致1-2人死亡或3人重伤的

4越方森林火灾已接近我国边境的

5森林火灾已接近重要目标、重要设施、民居的

6森林火灾已接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重点保护文物的

7同一时段、同一区域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的

8重大、特大风险区发生森林火灾且可能失控的

9重要时段在重点部位发生森林火灾且可能失控的。

6.3.1.2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调度森林火灾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指导火灾发生地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

2)督促火灾发生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根据需要通知相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依规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6.3.2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1明火持续12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

2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且明火仍未扑灭的

3森林火灾致3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

4越方森林火灾已烧入我国边境的

5森林火灾已对重要目标、重要设施、民居区构成较大

6森林火灾已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森林公园、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

7重大、特大风险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未能控制的

8重要时段在重点部位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未能控制的。

6.3.2.2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备战状态;

2)组织火情会商,研究扑救措施,派出工作组赴前线协调、指导;

3)视情调动邻近的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4)协调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3.3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1火灾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3发生在我市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的

4中越边境越方森林火灾已烧入我国且火势未能控制或我国境内发生森林火灾且可能烧入越方境内的

5直接威胁民居、重要目标、重要设施的

6森林火灾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森林公园、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重点保护文物区域燃烧且火势未能控制的

7重大、特大风险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

8重要时段在重点部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

6.3.3.2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组建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

2)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研判,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及保障措施,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调动邻近的县(市、区)以及市本级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协调气象部门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3.4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1火灾持续3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

3发生在国界附近且境内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的

4发生在我市行政边界且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5森林火灾正在燃烧民居、重要目标、重要设施的

6森林火灾已接近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且火势未能控制的

7重大、特大风险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且火势未能控制的

8重要时段在重点部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且火势未能控制的。

6.3.4.2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赶赴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2)全市范围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自治区调派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力量跨区域增援,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火灾扑救任务。

3)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病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舆论引导,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报道;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设区市。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森林火灾扑救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

7.2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林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集中储备调度制度。科学调整市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信车。依托全区统一的森林防灭火信息系统,不断充实更新森林防灭火数据和森林资源数据,实现森林防灭火信息的实时共享。市启动级及以上响应时,市和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及火场的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畅通。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多发频发,或者发生大面积森林火灾及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者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指挥部、市外事办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修订。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森林火灾扑救办法,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火灾扑救各阶段工作

2.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附件1

森林火灾扑救各阶段工作


一、设立扑火指挥机构

(一)前线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发生现场设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一般设在便于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有保障的制高点。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和参与扑救工作的干部群众,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外事办(仅在发生涉外森林火灾时参加)、林业局、气象局,防城港军分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外事办(仅在发生涉外森林火灾时参加)、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应急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转运救治伤病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局、林业局,防城港市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森林火灾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7.军队工作组由防城港军分区牵头,市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现场协调指导,保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与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建立直接对接。

8.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森林火灾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局、外事办(仅在发生涉外森林火灾时参加)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森林火灾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自治区、市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森林火灾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森林火灾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森林火灾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森林火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二)后方指挥部。设在火灾发生地县级或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办公室。扑火后方指挥部应与前线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服务前方指挥部,做好后勤保障及有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等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派出工作组,同时启动市本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平台。

(三)指挥员。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配备专职指挥,承担扑火指挥职责。培养专业指挥员,承担一线指挥职责。

1.前线指挥部指挥员:一般由森林防火专职指挥、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熟悉火场地形和林情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员,组成指挥班子,制定扑火战略战术,调配扑火队伍,监督扑火进程,报告火灾信息。

2.火线指挥员:一般由专业指挥人员或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担任,负责某一战区、片区或火线的扑火组织指挥。火线指挥员必须严格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

)指挥部运转机制

1.统一指挥:由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2.分区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3.逐级指挥:实行由上到下逐级指挥,分区现场指挥员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的扑火组织指挥。无特殊情况,前线指挥部不得越过分区现场指挥员或火线指挥员直接向扑火队伍直接下达命令,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混乱。

4.靠前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置在能最大程度观察主火线的制高点,火线指挥员应靠前指挥掌握实情,在第一时间做出有效反应,保证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

)扑火指挥原则

在“打早打小打了”的总原则下,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1.速战速决原则:分段包干、划区包片,严格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采取整体围控、分段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抓住有利时机,“阻、打、清”相结合,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

2.四先两保原则:先打火头火、草地火、明火、外线火;保证队伍之间会合,不留空缺;反复清理,保证不复燃。

3.各个击破原则:以各条火线为独立的战场,针对其特殊性,以不同的力量、不同的战术战法、不同的要求,各自为战,独立扑灭。

4.十点钟原则:一天的中午通常是火灾最猛烈、最不易扑灭的时段,因此要尽量在10:00前扑灭火灾。

5.抓关键保重点原则:控制和消灭火头或关键部位的火线,保护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人员的安全。

6.协同作战原则: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打大火、明火、火头火、主要火线火;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群众森林消防队打初发火、弱火、小火、次要火线火、开设防火线及清理、看守火场;应急森林消防队运送灭火用水、清理火场、开设防火线;干部群众运送食物、扑火机具、灭火用水、开设防火线、看守火场。加强航空护林飞机扑火和地面力量扑火之间的配合,提高扑火效率。

二、制定扑火方案

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对火场形势做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依据应急预案制定。上一级指挥部启动预案后,与当地指挥部一起修改完善既有扑火方案。扑火方案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针对具体火场实际情况,务实、科学、可行,避免想当然、华而不实。

(二)安全性原则。首先应确保扑火人员及火场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其次应保证村屯、重要设施的安全;再次应保证森林资源的安全。对经济价值较高的人工林、原始林重点保护。杜绝动员未经过扑火培训的人员扑打明火,杜绝动员老弱病残孕及学生、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三)高效性原则。应迅速制定扑火方案,不能议而不决。应坚持重兵扑救,速战速决,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损失。同时,应选择最经济的扑火战术,避免打人海战,以最小代价扑灭火灾。应尽量主动出击、直接扑灭,避免消极防守、拖延时间。

(四)连续性原则。一场火场的扑救,扑火前线只能由一名指挥员指挥,不能多头指挥。如果原指挥员能力达到要求,一般不予更换,以保持指挥的连续性。

(五)明确性原则。扑火方案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应当尽可能明确:扑火目标;重点部位,重点火线,重点火头;人员分配,包括每一条火线、每个部位由哪支队伍扑救,都必须明确;每一条火线的扑火战术;明确火场清理、开设防火线、留守力量;明确指挥员、责任领导。如需增加力量投入,还必须明确支援队伍的任务与扑火路线。

三、调动扑火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初发火的基本力量,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是协助扑救的重要力量,干部群众是必要的辅助力量。扑火队伍的调动遵循如下原则:

(一)就近用兵原则。火场附近的群众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扑火第一梯队,首先赶赴火场扑救。附近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急森林消防队及时增援。

(二)重兵扑救原则。树立“打小火立大功”理念,迅速调集足够兵力扑救,避免“滚雪球”式用兵。

(三)安全快速原则。接到火情后,应立即调动队伍,不等待观望。应为每一支不熟悉道路的队伍安排向导,确保队伍在第一时间抵达指定位置。注意行车、人员安全。

四、控制扑灭明火

扑救森林火灾,首先应控制火场,再彻底扑灭明火。应采取正确的扑火战术战法,安全、高效贯彻实施扑火方案。

(一)常用战术

一点突破、两线推进,两翼对进、钳形夹击;多点突破、分段扑打,预设隔离、阻歼林火;全线封控、择机火攻,地空配合、立体灭火。

(二)常用战法

上山火顺势打,下山火堵截打;密林火四面打,疏林火散开打,灌木火清开打;树冠火断开打,地表火灵活打;火头火间接打,火翼火跟进打,火尾火快速打;大风火尾追打,微风火集中打;白天火分段打,夜间火稳进打;险境火让开打。

(三)火场安全

1.危险地形:在山的鞍部、狭窄沟谷、葫芦峪、狭窄山脊、阳坡山腰扑火非常危险,一般不选择在这些地方开展扑火作业。

2.危险可燃物:火灾进入草地、可燃物立体分布、灌草混杂、易燃灌木丛、针叶树幼林、大面积杂乱堆放的采伐剩余物地段,不仅火势迅猛,而且可能发生二次燃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3.危险行为:一是外行指挥外行打火;二是迎风扑打及接近火头;三是大火袭来时顺风逃生、往山上逃生或经鞍部逃生;四是惊慌失措、死打硬拼。

4.危险时间:一是13:00左右是每天温度最高、湿度最低、风向突变时段,林火行为也会随之突变;二是附近有火而看不到,又不能与其他人取得联系时,容易被大火突然袭击;三是当有飞火从头上飞过时,可能引起新的火点,被火两面夹击;四是火小的时候,容易疏忽大意;五是在上方有悬挂物和石块松动的地方扑火时,易被滚落物袭击;六是没有设置安全区或没有逃生路线时,必须预设避火方案;七是感到头晕脑胀,恶心乏力的时候,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带。

5.烟气危害:绝大多数的伤亡由高温、有毒的烟气引起。

6.紧急避险方法:一是大火袭来时,可快速转移到河流、水库、池塘、农田、山路、公路、防火林带、防火线、难燃冲沟、沙石地、火头前方下坡地带避险;二是利用地形点顺风火,快速烧出一块火烧迹地,然后进入火烧迹地避险;三是迅速一口气冲越火线进入火烧迹地避险。

五、火场清理看守

(一)火场清理。清理残火、暗火、站杆、倒木等。应边打边清,责任明确反复清,站杆倒木往里清,领导检查最后清。

(二)火场看守。留守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看守火场必须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六、队伍撤离

(一)验收火场。火场合格条件要无火、无烟、无气。由前线指挥部指挥员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验收,确保不复燃。

(二)队伍撤离。任何扑火队伍和扑火人员的撤离,必须取得前线指挥部的同意。撤离前应清点人员和机具。应选择安全路线撤离,注意行车安全。







附件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火场持续燃烧48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或发生在国界广西段附近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森林的;

(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四)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火灾;

(五)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一)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发生在国界广西段附近、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的火灾;

(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四)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的,或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其他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五)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广西段5公里以内,并对我区辖区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四、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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