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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困难职工建档办法解读

2024-04-17 09:00     来源:防城港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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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困难职工救助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01

在广西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02

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03

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

04

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退休人员、病退和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哪些职工家庭可以申请建档?



困难职工建立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具体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01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02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职工家庭。

03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职工家庭。




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有哪些?




01

配偶;

02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0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0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05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及其子女视为同一户。




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哪些?




01

现役军人;

02

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03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04

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人口;

05

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06

县级以上总工会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什么是家庭收入?




01

工资净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02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

03

财产净收入:出让动产和不动产,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

04

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什么是家庭财产? 




01

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实际拥有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

02

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等)、大中型农机具(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什么是刚性支出? 




刚性支出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病、残疾、就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产生的刚性开支。

具体包括:因病费用、因残费用、因学费用、住房费用。




建档困难职工每年能得到哪些救助呢?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可以得到以下救助:

01

生活救助项目

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价格临时补贴。

02

医疗救助项目

主要包括:住院费用补助、护理费用补助、慢性病长期服药费用补助。

03

助学救助项目

主要包括:在校生活费补贴、交通费补贴、勤工俭学补贴。

04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

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其充分就业的补贴。

05

法律援助项目

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01

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除外)。

02

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03

在申请前一年或在档存续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购买车辆后因故导致家庭收入低于申请职工就业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04

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含依照规定可以办理房屋登记的农村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申请职工就业所在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按1套住房认定)。

05

有2辆车辆,或单台车辆原购置(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价格超过12万元的,或3年内单台车辆购置(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价格超过8万元的。

06

人均货币财产超过申请职工就业所在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含)以上的。

07

因赌博、吸毒致困的(已被证明不再参与赌博和吸毒的除外)。

08

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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