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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城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2-04-25 15:26     来源: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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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城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清理出租汽车规范性文件涉及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制度的工作要求,交通运输局对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情况开展了深入研究,经过研讨和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防城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我市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实施细则》制定的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目前,防城港市出租汽车企业共有20家(其中,巡游出租汽车企业10家,网约车平台企业10家),677辆巡游出租汽车(其中,巡游出租车600辆,网约出租汽车77辆),注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664人2014年7月以来,网约车迅速兴起,滴滴打车等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给市民带来了新的出行方式,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精神。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

  、编制过程

2017年起草编制,2020年2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防城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防政规〔2020〕5)实施,2021年6月根据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清理出租汽车规范性文件涉及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制度的工作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2021年8月10日发文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021年9月13日-10月13日,在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通运输局窗口“通知公告”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利益关系人意见建议2021年12月3日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讨论;2021年12月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意见函;2021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出具《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核意见2022年4月1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重点内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服务平台、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网约车发展定位和运价。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原则,参照国内大部分城市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按照总量动态调控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更好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明确: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暂行办法》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监督工作。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车辆的许可及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许可。上思县、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发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监督大数据和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财政、人社、住建、税务、商务、工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对网约车客运进行管理。

(三)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条件。根据《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许可条件的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2.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3.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第七条还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受理机关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期限,规定许可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可申请延续。

(四)明确网约车车辆条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规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参照区内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网约车要在本市登记注册,明确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档次、营运年限、技术等级、车辆标识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等的条件。第十一条明确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受理机关及需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明确登记为网约车的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须退出网约车经营。

(五)明确网约车驾驶员条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作出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年龄及身体条件作出具体要求,并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名单制度的驾驶员,两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第十六条明确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受理机关及需提供的材料。

(六)明确网约车驾驶员经营《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实施细则》第九条具体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八条具体明确了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其经营服务管理责任。

(七)明确法律责任。《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具体明确对网约车平台、服务机构、车辆及驾驶员的处罚机关及依据。

(八)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位及相关要求,不再另行出台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意见,防止政策漏洞。

五、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为:防城港市城市管辖范围内

实施时间:20224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六、解读机关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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