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第一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组:
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来信来电举报材料转办单(〔2019〕01号)后,我市高度重视,立即落实责任单位,责成防城区人民政府认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4506002019001等3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一)调查核实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一批)受理编号:4506002019001、4506002019002、4506002019004的3个举报问题为重复举报问题,群众主要举报与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相关的三个问题:一是该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气、废水污染环境;二是该公司现在还私下生产地条钢;三是投诉人认为防城生态环境存在地方保护。经核实,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二)基本情况
经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第一批)的3个举报问题进行核实,举报问题涉及的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福建籍的外来投资企业,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工业园。该公司线材生产线技改项目于2002年11月通过原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2002年开工建设,2013年7月竣工投产,占地100亩,总投资3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5万元。现有生产线为:轧钢车间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轧钢设备采用连续式燃气加热炉1座,设计年产量30万吨的纵列式轴承连轧机组一套,并具备WE-600B万能检测机一套及理化检验技术和设备。主要生产工艺:钢坯-加热-初轧-飞剪-中轧-精轧-过轧机-吐线机-冷却-打包-成品,主要产品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生产规格为Ф6mm-Ф10mm,产品单元获得了国家质量和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三)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气、废水污染环境”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2019年11月8日,防城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实地查看该公司废气及废水产生及处理情况,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停产。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项目废水主要是轧钢冷却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冷却塔冷却后,流入冷却池循环使用不向外排放。该公司生产项目废气主要是煤气发生炉(燃料为煤)产生的煤气,经过自带的净化器处理,再经加热炉燃烧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2018年6月,该公司委托监测单位对企业废水、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土壤等项目的开展监测,各项监测数据未发现有超标情况。结合防城生态环境局的日常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废气、废水存在污染环境问题。近年来,该公司周边也没有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2.关于“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私下生产地条钢”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2016年,防城区工信部门核查发现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3台30吨废钢熔炼中频电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此,防城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查处:
2016年7月21日防城区人民政府下发责令拆除3套30吨中频电炉的通知;2016年12月16日防城区工信局下达了对3套30吨中频电炉的停产通知;2017年3月5日防城区对该公司电房进行了查封;2017年3月13日防城区政府下发拆除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一星期内自行拆除3台30吨中频电炉,逾期未拆除的将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3.关于“投诉人于2018年年底已向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局投诉反映过该公司的问题,防城生态环境局已作出处理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问题
4.关于“投诉人认为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存在地方保护”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是面向社会公开的,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不会也没有必要向企业透露关于环境督察组检查的信息,除违法违规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外,我市不会要求任何企业停产规避督察,该公司停止生产是企业内部生产安排的原因。从2002年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立项至今,对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绝不手软,先后依法对该公司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设备进行拆除、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形。
(四)下一步工作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反馈防城港市执行钢铁产业政策工作有关意见的函》,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1台HX2-EBT40 电弧炉及其配套LF40 精炼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淘汰类装备(30吨以下电弧炉),在履行合法合规手续后可恢复生产。由防城区及相关部门尽快帮助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恢复生产,也将加大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做好环保工作,确保污染物正常达标排放。
二、受理编号4506002019003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一)调查核实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一批)受理编号4506002019003的举报件,群众举报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三麦小学旁的长隆矿业一直在生产,扬尘重、废水外排,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违规生产,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经核实,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二)基本情况
经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一批)受理编号4506002019003的举报件问题进行核实,群众举报的问题企业为防城港市长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垌美农场五队,工商营业执照号为914506037791257708,法人代表为胡国贤,生产经营范围是矿产品加工。
(三)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一直在生产,扬尘重、废水外排,且该厂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违规生产”的问题
该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防城港市长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配件铸造生产项目,2017年11月获防城区发改部门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017年12月获防城区工信局不属于淘汰类项目、落后产品、高耗能产业证明,2018年8月获原防城区环境保护局批复(《防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防城港市长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配件铸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防区环管〔2018〕11号)),并开工建设。2019年3月10日该公司开始调试生产。2019年9月12日,防城区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完成,生产时烟气、噪音对周边群众造成影响。2019年9月19日,防城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至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为止。
2.关于“投诉人已向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局投诉反映多次,每次防城生态环境局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都停产”的问题
2019年9月19日防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根据《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统一规范使用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名称的通知》要求,收集资料报请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停产整治通知书,由于正值机构改革期间,防城生态环境部门办案程序及资料台账方面暂时没有达到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范要求,致使本案耽搁时间较长,目前该公司停产整治通知书即将正式印发。在此期间,该公司仍以“调试环保设备”为名,进行过两次一天的试生产。对此,防城生态环境部门约谈该公司法人代表人,要求不折不扣完成整改工作。此后,防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前往该公司检查,也是确保该公司至整改完成前,督促企业不得再行生产。
3.关于“诉人认为该厂老板的亲戚在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对该厂存在保护行为”的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防城区对防城港市长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同时考虑到该公司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结合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避免出现停产取缔“一刀切”的情况发生,不存在对该厂进行保护的行为。
(四)下一步工作
我市将督促防城区将组织相关部门继续加强监管,确保该厂整改到位,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各项手续合法合规方后可恢复生产。
2019年11月1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当前位置:
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