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8〕3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9日
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做好我区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
截至2018年10月30日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一)尽可能取消原则。即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
1.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方式办理;
2.能够通过其他材料代替或凭有效证照证明办理;
3.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
4.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关、居民(村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
5.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取消。
(二)保留审核原则。即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确需保留的,由同级法制部门审核,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有关研究论证材料和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建议,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按立法程序设定。
三、清理的主体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由起草和实施的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各设区市法制办审核。
(三)因机构改革或者职能调整导致政府规章起草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在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步骤和清理结果处理
(一)梳理出属于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政府规章。各实施部门要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查政府规章的证明事项是否确为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区市政府规章所设定。
(二)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清理意见。
1.政府规章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废止的,提出废止的清理意见,于2018年11月27日前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按立法程序办理。
2.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按照尽可能取消的清理原则和标准,可以取消的,提出取消的清理意见,同时提出对政府规章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方案。于2018年11月27日前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并编制取消清单,2018年12月15日前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需要打包修改政府规章的,按立法程序办理。
3.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确需保留的,由各清理主体提出暂保留证明事项意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有关研究论证材料和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建议,于2018年11月27日前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对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确需保留的,自治区司法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有关研究论证材料和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建议,于2018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对各设区市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确需保留的,各设区市法制办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有关研究论证材料和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18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设定。
五、工作要求
各清理主体和审核主体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保证按时间要求,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邹霞,0771-2802638,张力文,0771-285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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