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 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的通知
市医保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的通知》(桂财社〔2025〕46号)有关精神及市政府批示意见,现下达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300万元,其中:市本级268万元、港口区5万元、防城区25万元、上思县19万元、东兴市-17万元。此次为预下达指标,后续如金额等发生变化再作调整,如无变化此次下达指标为正式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请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中相关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请各县(市、区)按规定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的使用管理,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2〕47号)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虚列支出、超范围使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职责,对照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如期实现。请各县(市、区)按规定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分配表
2.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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