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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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5〕138号)文件精神,现提前下达各县(市、区)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3607万元,其中:港口区434万元、防城区1392万元、上思县1204万元、东兴市577万元,同步预下达2026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指标为正式指标,请各县(市、区)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全额编入2026年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二、该项资金收入请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该项资金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三、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各县(市、区)财政和医保部门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度内按程序按进度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加快结余消化力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五、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区要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职责,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附件:1.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分配表
2.2026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预下达)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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