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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资〔2021〕19号)

2021-09-02 11:43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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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区直有关企业,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2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推进划转工作。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是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的重大改革任务,意义重大。在全区各有关部门、国有企业、承接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国有企业、承接主体进一步提高工作认识,切实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8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及时推进划转工作。

二、加强学习领会,不折不扣做好落实。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国有企业、承接主体应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掌握《通知》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做好相关企业增资财务处理工作,确保《通知》各项具体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三、做好传达宣传,确保全面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通知》的宣传工作,及时把《通知》精神和具体规定传达到涉及划转工作的所有企业。各级各部门以及承接主体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新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2021年8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后,社保基金会和各地方承接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按照企业划转基准日账面值确认出资,并登记入账。

二、登记入账后,企业发生财政资金注入、企业增资等新增资本事项时,承接主体有权按照实际享有的股权比例缴纳出资。

三、企业新增资本时,按照承接主体及企业其他股东的不同增资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接主体及企业其他股东按持有的股权同比例缴纳出资的,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二)承接主体或企业其他股东未按持有的股权同比例缴纳出资的,应以增资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承接主体享有的净资产账面值不减少为原则,按规定计算确定增资后企业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

四、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后,新设立企业认缴资本分次注入时,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印发前相关工作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在印发后按照本通知进行调整。

六、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增资相关事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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