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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桂财债〔2021〕89号)

2021-10-26 15:48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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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请一并执行。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政府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严禁擅自随意调整政府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确因客观因素导致原项目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无法继续支出的,有关市县财政局和区直单位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项目调整。

  (二)优化调整安排使用方案。调整后安排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应优先支持中央、自治区明确的重点领域,且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重大项目。

  (三)调整后安排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原则上应与原安排的项目属于同一领域。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确无符合条件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后统筹安排。对频繁调整项目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扣减后续年度安排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或暂停为其发行新增政府债券。

  二、调整程序

  (一)调整项目收益测算。申请调整政府专项债券用途的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拟调整安排的项目收入、成本、收益与融资覆盖倍数等,进行客观、严格的测算,在项目收益能够覆盖政府专项债券剩余期限本息的情况下,方可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

  (二)调整申报流程。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汇总设区市本级、所辖各县(市、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途调整申请情况,区直主管部门汇总下属单位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途调整申请情况,原则上于每年9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调整申请。调整申请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途调整表样(含电子版)、调整的充分性和必要性、拟调整安排的项目收益与融资测算过程和结论等材料。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县(市、区)和区直有关单位申请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将确认符合条件的调整情况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三)需要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情形。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名称调整(不涉及建设内容增加)、项目业主单位名称变更、实施范围调整(在原立项或可研报告范围内)等不涉及项目实质性变化的,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

  (二)市县财政部门和区直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通过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全过程登记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情况,督促相关项目单位及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  2021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doc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表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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