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西正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宪成
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65号西明商业广场A座13楼1311室
经查,2023年11月16日你公司参加了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病房楼)配套设备采购三十六(项目编号:FCZC2023-J1-10010-KLZB)的竞标活动并中标,2023年11月17日招标代理机构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23年11月20日你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报送《放弃中标声明函》,明确放弃中标资格。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放弃中标声明函等证据证明。
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作出《防城港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防财监〔2023〕6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递交了《陈述和申辩书》,并寄送了生产企业徐州市联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12月4日出具的《说明函》,《说明函》中无法供货的原因是:产品型号不符,现中标型号无法满足客户使用要求。无法供货的原因与《放弃中标声明函》的原因不一致。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政府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时,各潜在投标人应严格对照采购文件的各项需求来判断自身能否满足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中标后是否能够履约。你公司在向该项目投标之前就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判断是否存在厂家不能供货、型号不符等因素进而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而不是在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再放弃中标资格。中标结果公布并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即对采购人还有你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你公司随意放弃中标资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政府采购秩序。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以厂家无法供货为由放弃中标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的规定,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13805元罚款,上缴国库;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且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财政机关:防城港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防城港市中心支库;账号:200700000003278001;收入分类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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