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知识问答
2023-12-07 16:11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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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主要分布:港口区北环路保障性住房小区、港口区北环路与东兴大道交汇处常山廉租房小区、港口区中华路旧市政府生活区长期租赁住房、港口区凯乐路收购廉租住房。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防城港市港口区和防城区民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持相关部门证明有效期内的城镇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体(包括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贫困孤儿家庭、特困人员、见义勇为家庭、劳模家庭、其他模范人物家庭、消防救援人员、家政从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包括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乡村教师);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群体(包括青年医生、青年护士、青年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居住证持有人)。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目前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4.单身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6.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财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2.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具体标准为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财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标准是多少?无住房是指?目前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40000元/人。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家庭资产不得超过30万元,三年内不得有房产买卖。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由社区或民政部门出具;
2.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世居户没有宅基地产权证明的由社区出具;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新就业大学生学历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2.劳动(聘用)合同、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由社区及用人单位出具;
4.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5.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三)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由社区及用人单位出具;
3.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经过申请受理、三审核两公示、登记、轮候配租等流程。
(一)书面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所辖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或用工单位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四)审定: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予以公示(在网站或报纸),公示期限为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批转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七、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何种状况下会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应当腾退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人擅自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2.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4.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内容为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