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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申请防城港市市本级(不含港口、防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业务指南

2025-05-09 11:58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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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防城港市本级(不含港口、防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防政办发〔2012〕258 号);《防城港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防保障办发〔2014〕14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的通知》(防保障办发〔2016〕10号);《关于公布防城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资产认定细则的通知》(防保障办发〔2018〕2号)。

受理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单身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2.申请人持有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全日制毕业及学位证书;

3.申请人毕业未满5年;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5.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6.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财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2.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财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定群体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或特殊人群并持有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财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

0770-2881352、2826916。

办理时间

工作日(窗口对外接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一

公交路线

可乘公交3路、117路车,在市民中心站下车即可到达。

十二

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防城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不含港口区、防城区)

2.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公示公告;

3.由用人单位、社区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证明材料原件;

4.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世居户没有宅基地权属证明由社区出具;

5.经核验的申请人身份证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防城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不含港口区、防城区);

2.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公示公告;

3.经核验的大专及以上普通高等院校颁发的全日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4.经核验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5.由用人单位、社区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

6.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

7.经核验的申请人身份证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防城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不含港口区、防城区);

2.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公示公告;

3.经核验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由用人单位、社区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

5.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

6.经核验的申请人身份证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特定群体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防城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不含港口区、防城区);

2.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公示公告;

3.由用人单位、社区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证明材料原件;

4.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世居户没有宅基地权属证明由社区出具;

5.经核验的申请人身份证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意:居住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学历证书等材料提交复印件(需带原件来核验),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

十三

表格领取

以下申请材料可在防城港市市民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窗口

咨询及领取:

(一)防城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不含港口区、防城区)

(二)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公示公告。

(本文内容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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