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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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教师培训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中小学及职业院校教师培训项目支出定额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财预函〔2018〕2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师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广西用于实施国家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为“国培计划”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自治区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为“区培计划”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培训对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教研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透明、精准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新时代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和重点支持内容。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教师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方案研制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方案研制费是指培训任务承担单位研制培训方案期间发生的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以及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五)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六)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七)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八)其他相关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班级管理劳务费、工作人员加班补助、项目评估总结、项目宣传、参训学员保险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有关费用等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总额包干。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具体分类及定额情况如下:
(一)集中培训项目:区内集中培训最高限额为400元/人/天,区外集中培训最高限额为550元/人/天。
(二)跟岗研修项目:区内跟岗研修最高限额为350元/人/天,区外跟岗研修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天。
(三)送教下乡项目:最高限额为350元/人/天。
(四)校本研修项目:最高限额为150元/人/天。
(五)在线培训项目:异步在线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元/人/学时;同步在线培训原则上50人以内不超过60元/人/学时,51人及以上的较大规模同步在线培训,经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学时。
(六)特殊团队建设项目:卓越校长、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坊)、教育帮扶等教师校长发展团队建设项目开支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具体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另行确定。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面授培训或超过180课时的在线培训,超过天数或课时部分按照对应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培训项目(跟岗研修项目除外),可以调整为在线培训方式实施。调整后的定额标准按照在线培训项目计费,差额部分应当通过扩大培训对象规模或增加在线培训学时补足,或将资金退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授课教师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为加强和改进培训工作,提升教师培训实效,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施分层分类培训。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结合年度教师培训工作计划,按照自治区实施培训项目和市级实施培训项目统筹安排分配补助资金。其中,自治区实施培训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区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并遴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市级实施培训项目由各市教育、财政部门结合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本市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遴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采取因素法统筹分配,具体由各设区市实施。分配因素及其权重和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因素(权重80%)下设各市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要求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20%)下设市级教师培训投入情况等子因素;绩效因素,结合上一年度教师培训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市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计算公式为:某市补助资金=(该市基础因素/∑有关市基础因素×权重+该市投入因素/∑有关市投入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奖惩。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教师队伍建设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2月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适当调整),向各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切块市级补助资金预计数。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年度资金分配下达结果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补助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使用和管理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直接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按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使用补助资金。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统筹使用获得的补助资金,保障培训任务各项支出,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将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实施,严禁通过分包、转包等形式,将培训经费划拨到其他单位。培训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培训费用报销手续,费用报销须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学员签到表、实际培训课程表、授课教师和培训专家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合法票据和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研究提供教师培训工作计划、方案、目标等相关材料,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教育部门分配下达资金,确定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培训食宿场地、会议室和教室。培训食宿安排应当厉行节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培训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与培训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公款旅游,以及高消费娱乐、健身、会餐或宴请等活动。
各单位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严禁套取教师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教师培训经费。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有教师培训管理职责相关人员发放讲课费、咨询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数量。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8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各单位应对使用及管理教师培训经费的情况定期进行自查,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各市、区直各培训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和项目县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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