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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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市县实施、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区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现阶段,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提供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金补助使用范围进行申报的项目。根据各地项目申报的实际需求,自治区给予限额补助:对于已完成新建(迁建)基础建设或需改善办学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给予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对于新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每个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新建随班就读资源教室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于承担“医教结合”“送教上门”“两头延伸”等试验改革项目的特殊教育学校每年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其中申请补助的相关建设项目需为纳入全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规划建设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级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30天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八条 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学校(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属于设备购置类的原则上在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建设项目相关的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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