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出生婴儿出生申报
2025-07-29 09:51
来源:防城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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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071429600600 实施编码: 450600000000007700480N0000714296006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规授权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辖区内各乡镇派出所 到现场次数: 1次 容缺受理: 否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实施对象: 辖区内需办理出生登记的公民 实施对象性质: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乡级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数量限制: 1 办理公示: 其他、无需公示 年检或年审: 不需年审或年检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 结果名称: 出生登记 结果样本: 无 送达方式: 现场核验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 0 承诺办结时限 0 办理地点: 辖区内各乡镇派出所 办理窗口: 辖区内各乡镇派出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交通指引: 辖区内各乡镇派出所 监督电话: 07706126502 咨询电话: 防城区:3239070 港口区:2861067 东兴市:7697203 上思县:8522669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无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无 运行系统: 市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属地管辖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1、新生婴儿。
- 特殊审批环节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 中介服务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可预约 预约电话 防城区:3239070 港口区:2861067 东兴市:7697203 上思县:8522669 - 答:可以。需同时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制发《居民户口簿》。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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