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变更更正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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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071429600100 实施编码: 450600000000007700480N0000714296001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规授权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公安局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到现场次数: 1次 容缺受理: 否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实施对象: 辖区内需办理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 实施对象性质: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数量限制: 1 办理公示: 其他、无需公示 年检或年审: 不需年审或年检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 结果名称: 变更、更正民族 结果样本: 无 送达方式: 现场核验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15 办理地点: 辖区内各乡镇派出所 办理窗口: 辖区内各乡镇派出所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交通指引: 辖区内各乡镇派出所 监督电话: 07706126502 咨询电话: 防城区:3239070 港口区:2861067 东兴市:7697203 上思县:8522669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无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无 运行系统: 市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2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三款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权限划分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行使内容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实施条件1、公民民族成份登记错误,或经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重新登记确认民族成份
- 申请材料
- 特殊审批环节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 中介服务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可预约 预约电话 防城区:3239070 港口区:2861067 东兴市:7697203 上思县:8522669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变更民族成份,换发《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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