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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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010165900000 实施编码: 4506000000000007700480000013947500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出入境管理支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到现场次数: 1次 容缺受理: 否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实施对象: 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大陆居民。 实施对象性质: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公示: 现场公示 年检或年审: 不需年审或年检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 结果名称: 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结果样本: 查看附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 7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广场环路1号公安局桃花湾办公区出入境大厅 办理窗口: 出入境大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 可乘公交3路、112路、102路车,在桃花湾广场站下车即可到达。 监督电话: 0770-2883116 咨询电话: 0770-6126501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防城港市出入境管理支队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无 运行系统: 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 - 设定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改)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 权限划分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行使内容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实施条件
1、根据《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2、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3、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4、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5、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6、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8、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9、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10、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来源渠道 签名签证要求 是否容缺 样表(空表)
下载备注 1 填写完整并粘贴有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份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规范》第一章第四条 原件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否 下载 2 居民身份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规范》第一章第四条 原件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误”章 否 3 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规范》第一章第四条 原件 否 1 A4纸 非必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误”章 否 4 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规范》第一章第四条 原件 否 1 A4纸 非必要(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提交) 申请人 自备 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出具意见的单位公章 否 5 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或者军校学员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规范》第一章第四条 原件 否 1 A4纸 非必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军校学员提交)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误”章 否 - 特殊审批环节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 中介服务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面见审查。标准如下: 首次申请及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须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申请,并采集现场面见照片。
-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说明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梁媚 1 受理 同意办理,转复核 审查与决定 决定 葛役权 4 审批 转制证 制证与送达 制证 公安厅 3 制证 转邮寄 制证与送达 送达 梁媚 1 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收费
收费标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证80元 一次有效签注 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 每件80元
支付方式:网上支付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可预约
预约网址:广西公安厅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答:首次申请或者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须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申请,不能委托代办,可在广西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预约取号,并预采集申请信息。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有疑问的,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及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信息进行系统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或者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进行要调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补正。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准予批准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签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予以批准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签发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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