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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2025-07-29 09:51     来源:防城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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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 103号)要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 化,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服务经济 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放宽全市城区街道、建制 镇驻地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 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取消参保要求、居住年限、 就业年限、落户年龄等落户限制。凡迁入我市以上行政区域内办 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包括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 落户。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 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 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 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 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 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 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 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 商人员。

  第四条 全市的每个社区、单位和企业均可设立集体户,为 有意在港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条 件。

  (一)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应指定 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单位集体户的登记地址不能使用个人 住宅的门牌号。

  (二) 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单位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单位集体户登记地址材料(属租赁他人房屋的,还应提交 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声明)。

  (三) 同一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以社 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 虚拟地址。为方便集体户内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派 出所可为集体户内居民单独打印含本人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填写“非亲属,,。

  (四)“社区集体户”的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1. 落户困难的原本地户籍刑释解教人员;

  2. 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 盾等原因须将户口从本地原住址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人 员;

  3. 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创业符合本地落户条件落户困难的高 校毕业生;

  4. 从单位辞职或企业破产、倒闭在本地无处落户的人员;

  5.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地确无处落户的人员。

  (五)“社区集体户”的落户程序

  申请人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 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 申请人在本地确无处落户的相关证明(如刑释人员的释放 证明、房屋出售买卖合同、婚姻证明等);

  5. 申请人具备迁移户口条件后必须办理户口迁出的书面承 诺。上述第2、3条对刑释解教人员适情提供。高校毕业生无居 民户口簿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第五条 全面放开亲属投靠入户。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 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入户条件,不受婚龄、年龄等限制。

  (一)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和结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入户人(监护人)迁移户口申请书;

  2. 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该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DNA亲子 鉴定、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 表复印件;公安派出所证明)。以上证明只需提供一种即可。通 过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 交。

  (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 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该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DNA亲子 鉴定、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 表复印件;公安派出所证明)。以上证明只需提供一种即可。通 过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 交。

  第六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拥有个人合法产权住房可 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购买办公楼、公寓和商铺等非住宅用途 的房产的,可在商铺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入户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 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包括:房屋权属证;尚未 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的提交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契税完税证。

  2. 属自建房的,包括: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 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3. 属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包括:房屋权属证;房改 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购房款缴 纳凭据;市场运作房的购房协议、购房款缴纳凭据。

  4. 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包括:房屋权属证。尚未取 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的提交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契 税完税证。

  5. 属租住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供 房产部门出具的租住证件。

  6. 购买办公楼、公寓和商铺的。包括:办公楼、公寓、商铺 权属证;

  (三)落户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的合 法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允许申请人在其房屋地址居住落 户的书面声明、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应当将户口迁至其新住址或社区集 体户。

  第七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租赁房屋人员,根据本人 申请可办理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入户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 明)。

  (二) 申请人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 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管理部门的租赁登记备案证 明。

  (四) 房屋权属所有人(单位)同意承租人房屋地址落户的 书面声明、房产权属证复印件。

  第八条 全面开放人才落户。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户口随同迁入,不受就业、住房、 社保等条件限制。学历型人才指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 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力)人员、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资格型人才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技能型人才指初级工 及以上技能人才。急需型人才指经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引 进人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入户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 明)。

  以下第(二)项至第(六)项只需提供其中一项材料:

  (二)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含教育部认 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力的学历证);

  (三) 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或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证;

  (四)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 引进人才认定文件或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出具)。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 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 户。对于引进人才落户,户籍窗口开通办理人才落户绿色通道, 提供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服务。

  已毕业的我市农村籍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 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 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大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专 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取得相应学籍,不 受年龄限制。2019年12月1日之后新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 市农村籍大学生,入学时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 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就读期间除退学、休 学、肄业等情形外,不受理从城镇迁回原籍农村的申请。

  第九条 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拥有合法稳定职业的 人员;投资兴办企业的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及个体经营者;凭单 位录用证明、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 子女、父母等人员的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入户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 明。

  (二) 单位录用证明、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 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 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十条 开放随军家属入户条件。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 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 准,其本人随军配偶、子女及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入户。申 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的部队身份证件(军官证等)

  (二) 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家属随军批准文件

  (三) 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四) 结婚证

  第十一条 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复)户。符合有关军 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安置规定的,本 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入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一)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安置落户证明

  (二) 《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三) 军人身份证

  (四) 结婚证、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五) 落户地址及产权证或其它居住地证明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准未成年人单独转入城镇落户,确需迁 入城镇落户的,必须有监护人随迁。

  第十三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 地取得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 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提请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着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 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 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 的,仍按既往户籍管理政策和规范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 及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自治区、 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防城港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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