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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025-07-29 09:47     来源:防城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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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010166000000
    实施编码: 4506000000000007700480000014958300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出入境管理支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到现场次数: 无限制 容缺受理: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实施对象: 要求来大陆的台湾居民 
    实施对象性质: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市级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数量限制: 办理公示: 现场公示
    年检或年审: 不需年审或年检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 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7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环路1号 办理窗口: 1-8号窗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 可乘公交3路、112路、115路车,在防城港市公安局桃花湾办公区下车即可到达
    监督电话: 07706126509 咨询电话: 07706126501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
    运行系统: 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
  • 1、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改)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 1、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改)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 特殊审批环节
    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 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面见审查。标准如下: 首次申请及换发、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须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申请,并采集现场面见照片。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非对等国家:160元/人,一次签证。
    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公传发〔2011〕470号
  •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可预约
    预约电话 6126501
  • 其他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指的是哪些情形?  答:公安部制定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2013的9月1日开始执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1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可以签发与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证件。2 、对处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决定书签发停留期不超过 15 日的停留证件。3 、对被有关部门判处缓刑、 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等监外服刑 的外国人,需要在境内协助调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被依法限制出境的外国人,以及刑满释放但未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判决书、限制出境证明或者协助调查证明等签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必要询问,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审批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申办条件,核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三库”信息,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4.制证责任:制证责任:严格按照《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打印制作规范》(2013版)进行打印证件,做好证件出入库保管登记,正确保管并使用相关印章,做好作废证件的管理回收。 5.送达责任:提醒申请人履行刷卡缴费手续并开具发票,核对证件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字体是否清晰完整。 6. 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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