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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党组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供销社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6-26 11:10     来源: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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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企业、直管各基层供销社:

《防城港市供销社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供销社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城港市供销社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党组

                           2023年6月26日


附件:


防城港市供销社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

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市供销社机关和直属、直管企业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树立供销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市纪委有关要求,结合市供销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对象:市社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直属直管企业党员负责人。市社机关、直属直管企业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八小时以外”是指除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其他时间(包括各类假期时间)。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

2.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模范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3.积极推动和倡导爱读崇学的良好风尚,做到爱学习、多读书、读好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人文修养;

4.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  规范“社交圈”行为,在各种社交场合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谨慎交友,不准有以下行为:

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传播未经核实、歪曲事实的信息,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

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注重个人言行举止,在公共场合、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

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制“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4.搞官商勾结“傍大款”;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7.在社会交往中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的举止行为。

第六条  规范“生活圈”行为,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准有以下行为:

1.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

2.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

3.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4.组织、参加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6.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

7.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8.组织、参加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以及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9.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家庭美德;

10.包庇、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利益关系人馈赠和接待的行为;

第七条  规范“休闲圈”行为,树立正确消费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以下行为:

1.违规进行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

3.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

4.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6.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社会、家庭监督为依托,形成配合密切、信息互通、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将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市社全体党员干部签订《“八小时以外”言行承诺书》,并分层级加强监管。市社各科室、各直属直管企业负责人对干部职工出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积极引导纠正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社。市社分管领导对下属干部有违规行为,且影响较轻,尚不够党纪政务处分的,进行警示谈话,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及承诺。市社主要领导对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科室负责人、直属直管企业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令相关科室、直属直管企业做出书面检查。市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的问题线索进行收集、核查。

第十一条  直属直管企业一把手既是“八小时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应把做好干部职工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干部职工“生活圈”、“社交圈”、“休闲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市社及各直属直管企业的领导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做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第四章  问责追责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问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明知下属有问题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直属直管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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