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0-08-06 17:24
来源:防城港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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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科室、各直属企业、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
经研究决定,现将《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供销发〔2018〕47号)、《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改革方案〉的通知》(防财发[2019]31号)和防城港市财政局每一年度下发的防城港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建设工作,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推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全市供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项目主要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社综合改革资金”、“乡村振兴供销冷库建设资金”、“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资金”(简称“综合改革资金”)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工作流程
第三条 项目建设共分以下几个步骤:项目培育--入库申报--审核入库--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四条 项目库建设是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做到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保持项目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库主要储备县(区、市)供销合作社、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属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本年度拟申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综合改革资金、市本级综合改革资金等项目。
第六条 拟入选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库的项目由县(区、市)供销合作社、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属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于本年度4月底以前完成入库申报。项目入库申报应按照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县(区、市)供销合作社、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属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级、本单位项目培育,并建立本级、本单位项目库,用于储备下一年度拟申报的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综合改革资金项目、市本级综合改革资金项目。已入选县(区、市)供销合作社、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属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项目库的项目,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第八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项目的培育。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县(区、市)供销合作社、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属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申报的拟入库项目,经初审后报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批准后纳入市本级项目库。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政策对入库项目申报方向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库出现项目缺口,可经过必要程序后,从县(区、市)供销合作社、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属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项目库项目递补。
第十一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科负责项目库的管理,对拟入库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研定后,报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决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向自治区申报项目,负责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市财政部门的协调对接工作。
第十三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根据自治区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从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库选取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公示后,按有关规定上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实施计划进行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反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筹集配套建设资金,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因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时,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提出变更方案,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选取:按当年防城港市财政局下达的防城港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规定选取。
第十九条 投资评审:按《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进行投资评审。
第二十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或投资计划方案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更不能用于福利等消费性支出,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用途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专帐、专人管理,明确业务、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以及相互制约关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项目工程验收、决算,按照不同项目的管理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取得效益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要求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供销合作社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同项目的管理要求,由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评估小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提供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验收评估小组对项目验收评估的结果负责。
第八章 项目建设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属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是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属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负总责。
第九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属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成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属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加强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对项目实施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章 项目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两年内,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一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直管企业和各直管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加强对项目的监督,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一)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项目建设抓得好、管理严、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下一年度项目扶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对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2.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
3.按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
4.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
5.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6.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7.其它违规行为。
(二)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暂停项目扶持、收回扶持资金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防城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析。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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