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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2026-01-01 12:26     来源:市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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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海洋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防城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对海洋和渔业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海洋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将市农业农村局的渔业管理和渔港监督职责划入市海洋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海洋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海洋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海洋和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洋和渔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市海洋和渔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国土空间、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水域滩涂养殖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海洋和渔业战略规划,推动海洋和渔业经济发展。负责对海洋和渔业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和渔业开发活动。

(二)推动海洋和渔业综合管理领域科技发展。制订并实施海洋、渔业综合管理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全市海洋和渔业科学调查,配合制订涉海涉渔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参与海洋综合管理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海洋和渔业综合管理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实施有关渔业援外及援防城港市项目。参与拟订全市渔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参与处理涉外海洋事务,承办渔业涉外事务,组织渔业贸易促进和有关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起草有关海洋和渔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受理海洋和渔业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海洋和渔业违法案件。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组织实施全市海洋和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承担海洋和渔业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全市海洋和渔业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五)组织拟订海洋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优化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秩序。负责实施海域和海岛区划规划制度、用海用岛相关制度、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负责监督管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负责海域行政界线、海岸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全市海域海岛使用论证、评估和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六)参与实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政策、制度、规划、标准,配合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海洋生态修复有关重大工程。指导基层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七)拟订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生态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拟订海洋观测预报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八)依法维护国家海洋和渔业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和渔业权益的政策、措施,协助在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和渔业维权护渔执法制度。

(九)负责全市渔业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远洋渔业和渔政渔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指导水产健康养殖,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订广西特色水产品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市渔业防灾减灾、水生动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域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市渔业投资管理。提出渔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市渔业投资建设规划,提出渔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渔业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承担中央、自治区渔业投资建设项目,参与渔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市渔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渔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渔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市海洋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标准以及监管标准,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及时通报审批情况。市海洋局要及时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更新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下发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转送告知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第七条  防城港市海洋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海洋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政务、保密、机要、宣传、信访、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务、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财务、绩效考评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海洋和渔业事务。

(二)海域和海岛管理科。拟订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落实海域用途管制制度,配合实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用途管制政策,指导基层实施海洋用途管制工作。拟订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负责监督管理海域、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围填海管理制度,配合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负责闲置海域、海岛的价值评估、收回收储等处置政策制度。组织海域使用和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组织实施海域行政界线勘定、管理和大陆海岸线修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动态监视监测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工作。拟订海洋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综合性战略、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海洋执法工作。配合海洋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三)海洋经济和预警监测科。负责开展海洋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配合拟订海洋科技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加强海洋科技能力建设。承担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的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全市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与勘测、预警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基层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参与拟订海洋生态修复规划、编制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配合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四)渔业科。拟订渔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渔业养殖和捕捞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经济运行工作。组织指导水产健康养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指导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组织指导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指导渔业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渔业经济发展。组织指导渔船更新改造、渔民减船转产转业、渔业油价补贴。组织指导远洋渔业发展。统筹指导、监督和协调渔政及渔业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渔港工程、海洋牧场建设、人工增殖放流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第九条  市海洋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2名。

第十条  市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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