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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防城港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12-18 13:35     来源:市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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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海规〔2025〕1号),为扎实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工作,稳妥处置我市传统海域确权及清退等工作难题,我局牵头起草了《防城港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8日起10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0770—2829650;

邮箱:hyj2829650@163.com;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环岛东路沙木万海堤旁市海洋局。

附件:防城港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防城港市海洋局

2025年12月18日


防城港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

确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实施前我市传统养殖用海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海规〔2025〕1号)要求,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对《海域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内的现有养殖用海进行分类处置,到2025年底前完成海域使用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两证”)“应发尽发”,并依法流转承包经营权,保障传统渔民生计;不符合“两证”发证要求的现有养殖用海,逐步有序退出。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我市沿海自然村中位于2019年新修测海岸线向海一侧现有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纳入试点范围,具体范围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告的范围为准。改革试点应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任务

(一)依法确权

1.开展渔民传统养殖海域认定。

以历史使用现状为基础,结合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和渔民数量、我市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沿海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开展传统渔民养殖海域认定,报市海洋局初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市海洋局公告渔民传统养殖海域范围和用海方式,并报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抄送自然资源部南海局。(牵头单位:市海洋局,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2.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及海洋环评。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对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养殖设施,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养殖用海,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养殖区区域、密度等因素,由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个人和用海单位不再单独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提高“两证”核发的效率和减少渔民申请用海的成本。(牵头单位: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海洋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3.用海申请主体确定。

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使用权申请确权主体原则上是沿海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各区(市)政府门户网站、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开栏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四至范围、面积、养殖类型等,公示期不少于20日。(牵头单位: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海洋局)

4.用海确权及海域使用金减免。

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防城港市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两证同发”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负责受理渔民传统养殖“两证”的办理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综〔2018〕2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桂财综〔2007〕15号)的规定对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使用金实行一次性减免到位。(牵头单位: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

5.规范经营承包和流转。

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经营承包及流转管理,督促指导沿海各镇政府组织开展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经营承包权的发包工作,在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内,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不得进行转租(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外),已转租的到期不得续租。确需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用海人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流转手续,确保流转行为合法、有序。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定期负责组织和监督经营承包权、经营权流转实施,并定期开展检查。(牵头单位: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海洋局)

(二)有序清退不合规的渔民传统养殖用海

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前养殖活动认定。

市海洋局联合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通过资料收集、历史影像比对、实地勘测、群众访谈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前的养殖设施进行认定。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但符合管控政策要求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可按规定确权,且养殖规模需严格限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前的原有规模范围内,并严禁承包给非当地集体传统渔民。(牵头单位:市海洋局,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2.划定须退出的渔民传统养殖用海。

市海洋局联合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不符合规定的渔民传统养殖用海,包括:一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但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二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无合法产权且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的养殖用海。(牵头单位:市海洋局,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防城港分局、防城港海事局)

3制定退出工作方案,做好清退工作。

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海规〔2025〕1号)要求,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各区(市)实际制定清退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的清退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推动不合规养殖用海逐步有序退出。(牵头单位: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海洋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防城港分局,防城港海事局)

4.加强养殖用海监管。

充分利用自治区海洋防灾减灾项目,加强临海监管设施配备及升级改造,利用无人机进行巡航管控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强化市、县、乡、村、村级协管员五级监管机制应用,定期开展养殖用海监管,通过“人防+技防”,逐步提升养殖用海监管能力。(牵头单位:市海洋局;配合单位: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5年9月10日至9月30日)

制定防城港市试点工作方案,按程序上报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查,取得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二)用海申请前期工作阶段(202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开展渔民传统养殖海域认定,明确确权范围,组织开展海域论证等,完成各项申请办理用海手续的前期工作。

(三)用海审批确权阶段(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受理用海申请,依法核发海域使用权证后,指导确权主体将海域承包给养殖渔民,并依法予以养殖渔民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四)清退迁移阶段(自2026年1月起)

发动养殖群众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拆除、迁移不合规养殖用海相关设施;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各区(市)人民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问题。

(二)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结合日常海洋管理工作,广泛宣传此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意义、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积极参与度,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开展风险评估

实施过程中要严禁“一刀切”,要对潜在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充分预测、分析、研究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识别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群体事件、信访、网络舆情等不稳定因素,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化解矛盾纠纷。

(四)严格监督考核。

将改革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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